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人佔車位又恐嚇 男恐涉犯相關法律責任】

據新聞報導,日前有民眾在母親節外出用餐時發生停車糾紛,一名男子以人佔用車位,與欲停車的駕駛發生爭執,過程中男子還揚言要刺破駕駛之輪胎。於此,男子的行為恐已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之相關法律責任。

民眾以人佔停車位,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又行為人揚言刺破駕駛的輪胎,可能涉犯恐嚇罪之刑責。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條文所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是以,新聞中男子如出於恐嚇之意,以言語通知駕駛要刺破其車輛輪胎,致其心生畏怖,男子的行為會成立上開犯罪。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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