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2024-03-07T04:01:37.797+08:00Hotlaw 法律熱網受夠了雜亂無邊的新聞、沒有根據的報導?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Blogger880125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6421240572792732282023-11-10T14:26:00.003+08:002023-11-10T14:26:20.329+08:00【機場附近施放風箏可能觸犯相關罰則】<p>據新聞報導,日前有民眾到松山機場附近的河濱公園施放風箏,並拍攝影片上傳社群網站,而在機場附近河濱公園施放風箏之行為可能已違反民用航空法之相關規定。</p><p><span></span></p><a name='more'></a>按民用航空法之規定,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行為人如果違反規定,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依法得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準此,民眾在機場附近施放風箏有礙飛航安全已違反前揭規定,可能面臨相關罰則。 <br /><br /> 綜前所述,為維護飛航安全,機場附近不得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像是煙火、風箏、氣球、遙控飛機等,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br /><br /><p></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45420437446100924782023-09-08T13:53:00.009+08:002023-09-08T13:56:52.857+08:00【代筆遺囑缺少遺囑人簽名或按指印無效】<p>據新聞報導,一名婦人生前請律師製作代筆遺囑,詎料,婦人過世後該遺囑因缺少婦人的簽名或按指印,而被認定為無效。</p><p><span></span></p><a name='more'></a>民法對於遺囑的形式要件有嚴格之明文規定,依照民法的規定,遺囑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以下就各種遺囑的要件簡單說明: <br /><br />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br /><br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其以按指印代替。 <br /><br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密封遺囑,如果不具備前述所定之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br /><br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以按指印代替。 <br /><br />口授遺囑,是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以下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p></p><p>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p><p>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p><p>但要注意的是,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23093653675815712152023-08-11T16:42:00.003+08:002023-08-11T16:42:26.707+08:00【襲警的法律責任】<p>常見警察執行職務時,有人不願意配合,甚至有攻擊警察或是出言辱罵的行為,今日談談在警察執行職務時攻擊警員或是對其辱罵,會涉及什麼刑事責任? </p><p><span></span></p><a name='more'></a>在警察執行職務時攻擊警察,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br /><p></p><p>依照刑法第135條之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p><p>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p><p>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p><p>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p><p>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 </p><p>如果是對於執行職務之員警辱罵,會涉及什麼刑事責任?</p><p>依照刑法第140條之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38283850885167537192023-06-21T15:16:00.004+08:002023-06-21T15:16:47.178+08:00【什麼是性騷擾】 <p>近日職場性騷擾事件引起大眾高度關注,所謂的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或是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p><p><span></span></p><a name='more'></a>按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的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依法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p></p><p>另外,倘若行為人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須注意的是,上開犯罪是告訴乃論罪,須經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警單位才會依法受理,否則告訴乃論之罪,法院是不告不理的。</p><p>綜前所述,遇到職場性騷擾時,被害人切勿隱忍,應循相關管道向公司進行反應或申訴,以維護自身的權益。<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73535117881369308132023-05-22T14:27:00.007+08:002023-05-22T14:27:59.875+08:00【網路留言炸101、學鄭捷 男子遭判刑】 <p>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曾在社群網站上留言稱跨年炸101民眾、學鄭捷等字句,事後男子被以涉嫌恐嚇公眾移送法辦,男子雖辯稱上開留言只是為了宣洩情緒,地方法院審理案件後,仍依涉犯恐嚇公眾罪將男子判刑。</p><p><span></span></p><a name='more'></a>按刑法第151條之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公眾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因此,行為人如主觀上出於恐嚇之犯意,在網路留言稱將於跨年炸101民眾、學鄭捷等字句,以此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其行為會成立刑法恐嚇公眾罪。 <br /><br />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在社群網站上的留言並非免責,務必要謹慎為之,避免觸法導致後悔莫及。<br /><br /><p></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68402672605105866522023-03-16T15:48:00.006+08:002023-03-16T15:48:37.838+08:00【噪音擾鄰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p>鄰居間常因為飼養寵物的叫聲、拉桌椅的聲音、深夜的馬桶沖水聲等各種噪音問題衍生糾紛,而製造噪音侵擾鄰居,可能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罰則。</p><p><span></span></p><a name='more'></a>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且按噪音管制法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因此,鄰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經民眾舉報,警察機關得前揭規定予以裁罰。<p></p><p>然而,除上述罰則之外,居住安寧也是民法所保障的人格法益之一,所以行為人如果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且情節重大,被害人亦得依民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並賠償相當之金額。</p><p>綜前所述,如遇鄰居噪音侵擾,可蒐證後報請警察前往處理,以維護自身權利,並適當制止妨害他人安寧之行為人,也要提醒民眾不要以身試法,避免受罰。<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28419699178847915852023-02-13T15:54:00.002+08:002023-02-13T15:54:20.098+08:00【離開幾分鐘孫墜樓亡 別讓幼童獨自在家】 <p>近期又傳幼童墜樓的意外,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短暫下樓到車上拿物品,獨留三歲幼孫在家裡,詎料,年幼孫子找不到阿公,不慎開啟家中未上鎖的窗戶從高樓墜樓,送醫後傷重不治。</p><p><span></span></p><a name='more'></a>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並要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如其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p></p><p>除了前述罰則之外,照顧兒童者,如果讓兒童獨自在家,使其不慎發生墜樓等意外,導致受傷或死亡,照顧者也可能涉及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前者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p><p>綜前所述,提醒不要為了一時方便,或認為只是離開幾分鐘無妨就讓孩童獨自留在家中,避免發生憾事導致後悔莫及。<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29128910541453964932023-02-06T15:53:00.006+08:002023-02-06T15:53:42.964+08:00【失火罪的相關刑責】 <p>據新聞報導,過年期間發生多起火警,起火原因主要與電器及菸蒂有關,提醒民眾近日天氣寒冷使用電暖器須注意安全,不使用時務必要關閉電源;吸菸者也要確定菸蒂已熄滅才丟棄,避免不慎引燃火源,觸犯刑法失火罪的相關規定。</p><p><span></span></p><a name='more'></a>依照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規定,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p></p><p>又按刑法第174條第3項之規定,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依法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p><p>另外,如果是失火燒燬上開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依刑法第175條第3項的規定,得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p><p>綜前所述,提醒民眾小心火燭,應養成隨手檢查電器及火源的習慣,避免不慎釀災,導致後悔莫及。<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26931312019877927502023-01-19T14:26:00.003+08:002023-01-19T14:26:41.483+08:00【農曆年節將至 留心住家門戶安全】 <p> 農曆年節將至,容易有小偷闖空門的情形,因此提醒民眾要特別注意門戶安全。而竊賊闖空門可能涉及刑法加重竊盜罪等刑事責任。</p><p><span></span></p><a name='more'></a>按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如果犯竊盜罪而有「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攜帶凶器」或是「結夥三人以上」等情形,則會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依法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r /><br />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春節期間外出旅遊須留意門戶安全,外出前除確認門窗關閉上鎖,也可加裝監視或警示設備,或請信任的鄰里親友守望相助,避免讓竊賊有機可乘。<p></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51527061024372628832023-01-07T10:18:00.005+08:002023-01-07T10:18:42.696+08:00【偽造新臺幣及行使之刑事責任】<p>據新聞報導,農曆年節將至,近日彰化傳有不肖人士持偽造的仟元鈔票至夜市消費,藉此找零換取真鈔,導致攤商權益受損。</p><p><span></span></p><a name='more'></a>行為人偽造新臺幣,會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的規定。依照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p></p><p>而行為人行使偽造新臺幣,依照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p><p>附帶一提,如果攤商收到後才知道是偽鈔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依照刑法第196條第2項的規定,要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p><p>綜前所述,提醒民眾收到鈔票,先檢查是否有浮水印、再摸一摸其觸感,文字及面額數字,應可感覺凸起,最後反覆翻轉鈔票,看安全線和左下角面額數字是否隨不同角度反光變換顏色,如民眾對於收到的鈔票有疑義,建議不要使用,可以報警處理。<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73384697476283891822022-11-29T17:18:00.002+08:002022-11-29T17:18:34.747+08:00【將物贈與並交付他人後,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p>依照民法的規定,贈與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一般而言,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p><p><span></span></p><a name='more'></a><p></p><p>然而,在贈與人將物贈與並交付受贈人後,依照民法的規定,得撤銷贈與之情形有下列幾種:</p><p>(一)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br /><br />(二)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以下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p><p>但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下,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又如果贈與人已對受贈人為宥恕的表示,其也不得再行使撤銷權。<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49241460699242872222022-11-24T16:17:00.003+08:002022-11-24T16:17:30.292+08:00【投票日不戴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的口罩進入投票所】<p>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6日舉行投票,由於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尚未解除佩戴口罩之規定,提醒選舉人投票日勿佩戴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等標識或符號的口罩進入投票所,避免觸法。 </p><p><span></span></p><a name='more'></a>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的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如有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的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br /><br />另外,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在投票所,投票進行期間,如有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之情形,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同法第105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br /><br /> 提醒選舉人投票日不從事競選、助選活動,且進入投票所佩戴的口罩,勿印有候選人的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有觸犯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疑慮。<br /><br /><p></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27508557009993703372022-11-10T16:20:00.000+08:002022-11-10T16:20:31.365+08:00【販賣演唱會黃牛票 恐涉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則】<p>據新聞報導,日前知名歌手跨年演唱會門票開賣當日即已售罄,導致一票難求。然而,網路上卻出現不肖人士藉機提高演唱會門票的價格加以販售,以此牟利。提醒民眾販賣黃牛票的行為,可能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則。 </p><p></p><span><a name='more'></a></span><p>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由前得知,如果行為人於最初購買演唱會門票時,即非供自用而購買,之後並有轉售該門票圖利的行為,其會觸犯上開規定,依法應予處罰。 <br /><br /> 綜前所述,販賣演唱會黃牛票是違法行為,謹勸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27677435863112835182022-10-27T16:22:00.000+08:002022-10-27T16:22:33.290+08:00【兩段式開啟車門保障其他用路人的安全】<p>據新聞報導,日前發生幾起汽車乘客開車門未注意後方騎士因而釀禍之事件。然根據統計,每年因為開啟車門不當導致交通事故傷亡的案件多達數千件,提醒汽車駕駛人及乘客應兩段式開車門,以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p><p><span></span></p><a name='more'></a><p></p><p>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的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br /><br />如果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車門而撞到後方機車騎士或其他用路人導致傷亡,可能因此涉犯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的相關刑事責任。按刑法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r /><br />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之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養成兩段式開啟車門的習慣,避免觸法受罰,並保障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71884677050042167542022-10-24T14:42:00.002+08:002022-10-24T14:42:22.118+08:00【闖鬼大樓直播恐涉侵入住居罪的刑責】<p>現今網路直播盛行,據新聞報導,日前有直播主深夜闖入彰化知名鬼大樓探險並進行直播,然而其行為可能已涉犯刑法侵入住居罪的刑責。 <br /></p><p></p><span><a name='more'></a></span><p>依照刑法第306條之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br /><br />所謂無故侵入,是指未經住屋權人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的意願,進入他人的住宅或建築物等。另外,如無故隱匿他人之住宅內,或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其內者,也要依前揭規定處罰。 <br /><br /> 綜前所述,未經他人之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家可能涉及刑責,提醒大家衝直播人氣之餘,也要小心謹慎,不要誤觸法律規範,避免得不償失。<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53162901699481116812022-09-23T14:52:00.000+08:002022-09-23T14:52:01.478+08:00【勿隨意將護照交付他人】<p>護照是國人出國旅行重要的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應該妥善保管,不要隨意交付他人。 </p><p><span></span></p><a name='more'></a><p></p><p>依照護照條例的規定,「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偽造或變造護照」、「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br /><br />又按護照條例之規定,如有「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冒名使用他人護照」之情形,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r /><br />另外,附帶一提,如果明知護照沒有遺失,卻到警察局辦理護照遺失,使承辦警察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行為人可能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br /><br /> 綜前所述,切勿將護照交付他人使用,避免觸法導致得不償失。<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42982330196237145632022-08-05T15:48:00.001+08:002022-08-05T15:48:07.722+08:00【帳戶多13萬元 不理銀行通知領光被依侵占罪起訴】 <p>據新聞報導,桃園一名男子發現銀行帳戶多了13餘萬元,竟全數領光花用,並不理會銀行的通知,也未配合返還款項,最後匯錯款項的融資公司對男子提告,日前經地檢署偵結,依侵占罪嫌將男子起訴。</p><p><span></span></p><a name='more'></a>依照刑法第335條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br /><br /> 綜前所述,如遇類似情形,勿領用帳戶內來源不明之金錢,若已明知是他人誤匯款項,仍領取使用該筆款項,即可能有涉犯侵占罪刑事責任之疑慮,提醒民眾切莫以身試法,避免導致得不償失。<br /><br /><p></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4814113398626633982022-07-15T10:00:00.001+08:002022-08-05T15:44:19.837+08:00【警察取締違規停車查獲K他命】 <p>據新聞報導,日前台南市警察發現有駕駛在人行道違規停車,上前盤查時,駕駛於翻找證件過程中,不慎露出裝有不明粉末的塑膠罐,遭警察當場查獲持有K他命(愷他命),被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移送法辦。 </p><p></p><p></p><span><a name='more'></a></span>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愷他命(K他命)屬該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行為人如無故持有愷他命,依該條例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另外,如行為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依法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p>綜前所述,毒品濫用問題日漸嚴重,吸食K他命不僅危害個人身心健康,其所衍生的犯罪問題,更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謹勸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20350395234574976472022-06-24T10:30:00.001+08:002022-08-05T15:40:31.144+08:00【涉及洗錢案件錢要監管 女子遭騙200萬元】<p>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據新聞報導,日前新北市一名女子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對方假冒警察指稱女子涉及洗錢案件,並稱疫情期間案件承辦檢察官居家辦公,所以能夠藉由加Line線上製作筆錄,不必到公務機關應訊,並向女子表示其帳戶內的現金可疑為不法所得,因此需要查扣。女子後續透過電話與假檢察官聯繫,該名假檢察官要求女子配合調查,並請其提領現金新臺幣200萬元於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予詐騙集團假扮的警察。女子事後察覺有異,轉向警察局求證,始知已遭到詐騙。 <br /></p><p><span></span></p><a name='more'></a>詐騙集團冒用警察、檢察官或公務員的名義進行詐騙,已涉犯刑法加重詐欺罪的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的規定,行為人犯詐欺罪而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的情形,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除前述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外,行為人如果犯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情形,也會涉犯加重詐欺罪之刑責。 <br /><br /> 綜前所述,如果接獲類似電話,切莫慌張,應仔細詢問來電者的單位、姓名等,並記下來電號碼,事後致電該單位,查證是否屬實;或可撥打165 反詐騙專線進行確認,切勿逕行依照來電指示前往提款、匯款或是轉帳,以維護個人財產安全,避免受騙導致後悔莫及。<br /><br /><p></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54655332084742040492022-05-23T11:30:00.001+08:002022-08-05T15:21:25.779+08:00【勿散播或轉傳與疫情相關的不實訊息】<p>據新聞報導,近日國內疫情嚴重,網路上開始流傳許多與疫情相關的不實訊息,像是「10日起發放居家照護防疫支援包」、「新冠口服藥在美國免處方」、或是「確診偏方」等等,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出面闢謠,呼籲民眾勿轉傳此類不實訊息,避免涉法。</p><p><span></span></p><a name='more'></a><p></p><p>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亦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r /><br /> 綜前所述,如接獲來源不明之疫情資訊時,應先查證內容是否屬實,切勿隨意散播、轉傳未經證實的疫情資訊,避免不慎觸法導致受罰。<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16627029584988264472022-04-08T15:49:00.002+08:002022-04-08T15:49:09.117+08:00【酒駕新制上路】 <p>111年3月31日起酒駕新制上路,重點如下: </p><p><span></span></p><a name='more'></a>刑事責任部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br />刑責由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br />因而致人於死者,除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增訂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十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br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十年內再犯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br /><br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則部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br />累犯累計期限由五年延長至十年;再犯者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br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達刑法公共危險罪之標準時,年滿十八歲的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酒駕吊銷駕照重新考領時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車輛後,始發給駕照;未駕駛配備有酒精鎖車輛者,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登記後未依規定使用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br /><br /><p></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10083298194540397492022-02-24T11:00:00.001+08:002022-04-08T15:44:42.919+08:00【汽車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逆向行駛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p>據新聞報導,近期發生多起汽車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逆向行駛的交通違規事件,提醒民眾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之行為,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汽車駕駛人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依法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p><p><span></span></p><a name='more'></a><p></p><p></p><p></p><p>另外附帶一提,行為人逆向行駛違規情節嚴重如致生往來的危險,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按刑法之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br /> 綜前所述,為維護自身及用路人的安全,駕駛汽車應遵守交通法規,勿以身試法,避免受罰。<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38771132981162563572022-01-05T15:38:00.006+08:002022-04-08T15:41:32.070+08:0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有關汽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客等繫安全帶的相關規定之修正】 <p>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有關汽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客等繫安全帶之規定業已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待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p><p></p><span><a name='more'></a></span>依照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p>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br /><br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br /><br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br /><br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br /><br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一項、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65983706567736423342021-12-22T10:40:00.000+08:002021-12-22T10:40:04.729+08:00【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法律概念】 <p>根據民法的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如無特別約定者,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然而,在法定財產制之下,倘夫妻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原因致法定財產制消滅,此時,即會涉及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p><p><span></span></p><a name='more'></a><p></p><p>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就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應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br /><br />而為避免在具體個案下,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會出現有失公平的情形,民法亦明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且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br /><br /> 最後,應該特別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的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tag:blogger.com,1999:blog-7379310963399561267.post-11269665449751580712021-12-09T10:10:00.010+08:002021-12-09T10:10:57.307+08:00【民事保護令的聲請】 <p>據新聞報導,家庭暴力事件頻傳,家庭暴力行為除加害人可能涉犯刑法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外,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也能依循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p><p><span></span></p><a name='more'></a>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由前得知,不只是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家長家屬間等,皆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對象。 <br /><br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遭受家庭暴力行為的被害人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p></p><p>一般情況下,保護令的聲請須以書面為之,但若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br /><br /> 待法院准許核發保護令後,相對人即應遵守保護令所載內容,如有違反相關禁止內容,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br /><br /></p>聯大法律事務所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6975415668118786355noreply@blogger.co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