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1日 星期五

拋棄繼承之時間限制


問:子女要繼承父母親的財產,包括負債跟資產嗎?

答:繼承當然是繼承遺產跟債務。

問:如果說父母親已經離異了,子女也不知父親是身在何處,我記得是兩個月內要拋棄繼承,兩個月是從他死亡時候開始算,還是說他死亡之後法院會寄通知給他的子女?

答:從死亡開始後兩個月就要來拋棄繼承。

問:如果說完全不知到他在哪時候死亡的話,法院不會通知他的子女嗎?

答:原則上子女要自己知道。

問:如果說不知道,超過期限就只好自己一定要去承受。

答:基本上法律所規定的就是說你要拋棄繼承的話,是從你知道你可以繼承開始兩個月內要書面來通知。


民法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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