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第一個問題是如何寫遺書?裡面的內容大概是怎麼樣?第二個,要到哪裡去辦理公證?第三個,公證需要什麼資料?
答:遺囑在法律上分成五種,一個是自書遺囑,就是自己書寫的遺囑。第二是公證遺囑,第三個是密封的,第四個是代理,人家代理,可能生病了沒有辦法寫,沒有辦法動筆,第五個是口授,所以這幾種遺囑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方式,不然違反法定方式的話,這遺書就無效了。
以自書遺囑來講,一定要你自己寫,包括年月日,簽名了之後,如果有更改的地方,你要親自在更改的地方註明,然後簽名在旁邊,這是自書遺囑比較常見到的。另外就是公證遺囑,找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都可以,在他公證人指定要兩個見證人在旁邊,然後在公證人的前面口述,記明年月日之後,公證人、見證人都要簽名在裡面,這樣叫做公證遺囑。還有密封遺囑,就是我自己寫遺囑,把它密封以後,然後密封的地方自己簽名,然後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證明說確實是你簽的,然後也在公證人前面說這是自己的遺囑,公證人與見證人都簽名,這種情況下叫密封遺囑。另外還有代理遺囑,就是由人家代理,這種情況下要三個以上的見證人,依自己遺囑人的口述,然後見證人一個人的筆記,寫完以後同樣大家簽名在裡面,這叫做代筆遺囑。最後一種是口授遺囑,就是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不能依其他方式遺囑來做的話,只能用嘴巴講的口授遺囑,所以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人以上的見證人,然後口授抄寫,簽名以後就發生效力了。所以基本上要用這種方式,但是任何一種方式只要一簽名的話,塗改就要寫塗改字數,還要在旁邊簽名,不然的話,遺囑還是無效的。基本上未成年人不能當遺囑的見證人,繼承人、配偶、或者他直系親屬是不能當遺囑的見證人,這些都是有特別規定的。
民法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 自書遺囑。二 公證遺囑。三 密封遺囑。四 代筆遺囑。五 口授遺囑。
民法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民法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 1193 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民法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民法第 1198 條
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 未成年人。
二 禁治產人。
三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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