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 星期二

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於今年(105年)4月29日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認基於憲法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於人身自由之剝奪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但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惟,觀覽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本於釋字第737號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該解釋意旨行之。

釋字第737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偵查中聲請羈押之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然,現行偵查階段之羈押審查程序,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能獲知聲請羈押事由所據事實,而不包括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各項理由的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此與憲法所定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意旨不符。從而要求有關機關於上開解釋公布後一年內,基於其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該解釋意旨行之。惟,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與相關證據之方式,要採由辯護人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抑或採行其他適當方式,則屬立法裁量之範疇。至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均應滿足憲法正當程序原則之要求。

除上開部分外,大法官另於該解釋中指出,因偵查羈押為起訴前拘束人民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處分,應予最大的程序保障。準此,建議相關機關修法時,宜併予考量是否將強制辯護制度擴大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網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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