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

【又見急診室暴力】

據新聞報導,日前台中一名婦人帶著手臂受傷的二十五歲兒子至沙鹿某醫院急診時,疑因不滿護理人員檢視傷口之動作粗魯,且態度不佳,於就診離去半小時後,竟攜人返回急診室毆打該名護理人員。婦人等在急診室內毆打在進行醫療業務之護理人員,可能已涉犯刑法傷害罪、醫療法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罪之刑責。

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職此,行為人在急診室裡對於醫事人員使用暴力,其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罪處斷。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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