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公寓大廈的一樓商家為了善加利用空間,往往會把自己的使用範圍擴張至騎樓,並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然而騎樓是通連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也不得約定為專有部分,因此一樓住戶不得將騎樓私自納為己用。
又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本文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如有住戶違反該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依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此外如果住戶佔用騎樓做生意,因而發生意外,依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當然,本例中小毛所佔用的騎樓,亦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限制,公寓大廈的住戶不得私自佔用共用部分,甚至是用來作為營利事業使用。因此,小毛所住的該棟大樓管理委員會有權利要求小毛將騎樓的桌椅移除,倘若小毛經屢次勸阻仍不改善時,大樓的管理委員會或負責人可以向該地的主管機關報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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