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太太的老公瞞著她辦了一張現金卡,背負了一百多萬元債務,直到銀行進行催收了,張太太才知道這件事。陳太太因此擔心,她自己名下的房屋,會不會被銀行查封拍賣,來清償其夫之債務?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照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條之規定,在夫妻於婚前或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時,於其婚姻關係存續中,係採用法定財產制,而目前我國法定財產制是採取夫妻間的財產「分別制」,即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各自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故債務方面,依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即夫之債務,妻並無法律上之義務為其清償。但實務上有很多銀行的作法,對於金額較大的借貸,均採取夫借由妻擔任保人,或夫借由妻擔任保人的方式簽訂契約。
於夫妻財產分別制的現行法律,夫債不影響妻的財產,妻債不影響夫的財產。但如果夫或妻在特定的借貸契約互為擔保者,則同意就債務擔保之另一方配偶,須為該項債務負擔保責任—例如「擔任保證人」,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夫或妻因債務上互為保證人,則即便夫妻因債爭吵而嗣後辦理離婚,僅係夫妻的身分關係消滅而已,並不能解除彼此在離婚之前,因財產上互為保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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