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所謂的禮券,其實民法的定義為「無記名證券」,此可參照民法第719條:「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而法律上對於無記名證券的「使用期限」,並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它的時效,仍應依民法第125條本文:「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為十五年,並依民法第147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因此,即便業者限制禮券之使用期限為兩年,此一限制在法律上之效力亦屬無效。也就是說,案例中之小芳不必擔心她的禮券會變成廢紙。
二、 另外,依95年10月19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訂定發布「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所謂「不得記載事項」包括:
(一)『使用期限』
(二)『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五)『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六)『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廣告僅供參考』
雖然此命令在96年4月1日時始生效力,但此並不排除民法第147條之適用,亦即在明年4月1日前,業者在禮券上記載限制使用期限者,仍為無效。
您好, 請問飯店的住宿券是否可以註明
回覆刪除使用期限? 如果過期, 是否比照目前禮
券的作法, 仍是無效的? 謝謝.
你好,你的問題原則上該禮券之記載仍是
回覆刪除無效。但倘若該禮券係贈品或者折扣價取
得,則該使用限制原則仍然有效,
您好,那我之前有買一本泡湯券,可是因
回覆刪除為一下子買太多結果在有效期限內沒有使
用完畢,打電話給溫泉店家店家回答說就
不能用了!這樣是否違法了呢?當時她們
叫我們買的時候我們就有覺得會用不完,
不過她們說沒關係,現在過期了就很兇的
跟我們說過期就不能用了!我們跟他說這
樣要告到消基會去,店家也很態度惡劣的
說隨妳們就把電話掛到,很氣人,該怎麼
做呢?她們硬是說禮券沒效用,我們也沒
辦法到她們那用溫泉券,該怎辦?真的很
大一本還很多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