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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毒死逾20隻 大知本毒狗男落網

【新聞案例】

台東大知本地區頻傳毒狗案,飼主絕地大反攻,昨報警揪出1名涉嫌毒死20多隻野狗及家犬的54歲男子皮堂穎;皮嫌供稱,野狗吠聲擾人,也不時傳出攻擊路人事件,他就曾身受其害,才會懷恨下毒,訊後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及毀損等罪嫌函送法辦。

轄區頻傳毒狗案,知本派出所總動員明查暗訪,並鎖定數名可疑對象展開蒐證,昨午12時許,該所再接獲1名住在西康路婦人報案,指稱飼養在家的1隻流浪犬,遭一名私闖男子以生豬肉摻農藥毒死,被她發現時,立刻騎乘機車逃離,執勤員警陽英福、賴文榮獲報,旋即赴現場處理。

「我有記下他的車號!」警方一抵達,婦人立刻交出手中紙條,告知涉嫌男子騎乘的機車款式、顏色及車牌號碼,陽、賴兩員隨即通報查察,循線找到住在鄰近社區的皮嫌。突見警方登門造訪,皮嫌還故作鎮靜,直至警方在其機車上發現疑似毒藥殘留,才俯首認栽。

【解析】

壹、 本篇時事新聞,主要涉及刑事之毀損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上責任及行政上之罰鍰責任,故本篇即對上述部分說明如下。

貳、 刑事部分

皮嫌毒死家犬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嫌。

一、 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分別為刑法第354條及最高法院47台非第34號判例所明揭。

二、 查本案皮嫌以生豬肉摻農藥,餵養某婦人所飼養之家犬,致該家犬被毒死,於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可知,皮嫌之餵食毒藥行為,以使該婦人所有之家犬死亡,致該家犬失其全部之效用,因此該皮嫌之行為可能涉犯毀損罪之嫌。

參、 民事部分

皮嫌之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故意侵權行為。

一、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侵害被害人之權利、加害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始足當之。」、「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固係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公序良俗者,亦同。……」分別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8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所明揭。

二、 查本案皮嫌於明知豬肉摻農用係具有毒性,然仍以該具有毒之豬肉餵食某婦人所有之家犬,致該家犬毒發生亡,於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可知,皮嫌係以明知且意欲之主觀故意意圖,餵食該家犬毒藥,致該家犬死亡之不法行為,因此造成該婦人受有財產權之損害,從而皮嫌之行為可能已構成民法之故意侵權行為之責任。

肆、 行政部分

皮嫌之毒死家犬及20多隻野狗行為,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而有須受行政罰鍰之嫌。

一、 按「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動物。」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第6款所明揭。

二、 查皮嫌以摻有毒藥之豬肉,毒死該家犬及20多隻流浪狗之行為,於揆諸前揭規定意旨可知,該皮嫌之行為已屬對動物之任意殺害,因此台東縣政府對於該皮嫌任意殺害狗之行為,得裁處罰鍰且公布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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