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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看新聞學法律--樓梯間堆雜物 深夜公寓火警奪3命

【新聞案例】

新北市板橋區今天凌晨2點半左右,一棟5樓公寓傳出火警,由於失火的3樓住戶平時在做資源回收,因此樓梯間和陽台都堆滿了寶特瓶和雜物,讓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消防人員花了30分鐘才撲滅大火,猛烈的火勢,最後造成3死1重傷的慘劇。 熊熊大火不停從公寓3樓竄出,消防隊員趕緊拉起水線灌救,甚至直接爬到起火點旁進行搶救。


由於公寓樓梯間和陽台,都堆滿了寶特瓶和廢紙,讓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加上附近巷弄狹窄,更增加了救援難度,所幸火勢在30分鐘後控制住,消防人員立刻進入現場,進行搜救。

看到火勢猛烈,等待救援的家屬非常焦急,終於在15分鐘後,消防人員陸續救出4名受困民眾,但只有60歲阿嬤在急救後,恢復呼吸心跳,她的女兒和兩個孫子,都命喪火窟。

這起火警發生在28日凌晨2點半左右,新北市板橋區一戶做資源回收的民眾,住家發生火警,大量的易燃物,讓公寓瞬間陷入了火海,造成3死1重傷的慘劇,至於起火原因為何,警方還要再進一步調查。


【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及第二項也規定:「(1)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2)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第第四十九條又規定:住戶違反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因此,首先,在公寓樓梯間和陽台堆置寶特瓶和廢紙的人,就已經涉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第九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若有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可能會被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次,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因此,在公寓樓梯間和陽台堆置寶特瓶和廢紙的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不可在公寓樓梯間和陽台堆置寶特瓶和廢紙),並能注意,卻不注意者,若因此導致他人在失火時逃生無門的話,可能就要擔負刑法過失致死的罪責。

而在公寓樓梯間和陽台堆置寶特瓶和廢紙的人,對於在公寓樓梯間和陽台堆置寶特瓶和廢紙可能會導致他人在失火時逃生無門的事實已有雖預見,但因誤信而誤認為其不會發生,若最後仍因此導致他人在失火時逃生無門的話,仍可能就要擔負刑法過失致死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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