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買衣服或買東西時,標示MIT或美國、日本等國製造的商品,普遍都比較貴,看準消費者按產地來看定價,有廠商為混淆視聽,在標示中動手腳,剪刀剪一剪,MADE IN CHINA 瞬間變成MADE IN TAIWAN,對於廠商此種虛偽標示原產國之行為,我國刑法有何規範?
【解析】
一、 刑法相關規定:
第255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相關判決: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設有特別規定,則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進而販賣,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即不應另行論罪。(最高法院58年台非字第30號判決要旨參照)
案例:
回覆刪除某甲某日駕車,前方紅燈,此時後方有119救護車鳴笛,於某甲前
方之車輛遂紛紛讓道,某甲見機,快速將車由相鄰之車道切入前
方車輛已讓開之道路停紅燈,因而擋住救護車,使救護車因而遲
延將近一分鐘之時間。救護車被阻擋後,救護車駕駛在後方不斷
鳴笛,但某甲不為所動,更開車窗向後比出中指之手勢挑釁,前
方號誌轉換為綠燈後,某甲及救護車開始前駛,某甲車輛前方無
事故,竟又突然緊急煞車,造成後方救護車急停,正為病患施以
心肺復甦術之醫療人員及器材因而前衝,以致中斷急救將近一分
鐘。嗣後停止心跳之病患至院急救無效過世。試問某甲是否構成
刑法上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