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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路邊練九九神功 猛男嚇壞路人

【新聞事實】

如果在馬路上看到猛男練九九神功,肯定會嚇到不少人!南投一名33歲男子就這樣當街練九九神功,而且他打赤膊,只穿一條短褲,鄰居說只要愈多人觀看,男子就愈練愈起勁!
男子打赤膊,只穿著一件短褲,踩著兩張小板凳,擺開架式蹲馬步,路邊練功,他左右開弓伸展雙手,再收回來,雙手抱拳收在胸前運氣,緊接著站了起來,鏗鏗鏘鏘,金屬撞擊的聲音,原來他褲檔間還綁著重物,接著右手指天,然後叉腰,口中念念有詞。

這時候褲檔下垂掛的重物,還搖晃擺盪起來,民眾目擊當街練功太驚訝,拍了下來,機車騎士經過也忍不住回頭多看一眼,附近鄰居也很困擾。鄰居:「他好奇怪喔!他為什麼要這樣?眼睛不要看就不會困擾,你愈看他,他就會甩得更大力,真的是有綁嗎?我哪知道,綁在腰的,還是綁在那裡誰知道。」


【法律解析】

刑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位「猛男」在路邊練「九九神功」的時候,只是上半身打赤膊,下半身仍然有穿短褲,而現在法律的見解,一般是認為,像這樣的人,雖然上半身打赤膊,但因為下半身有穿短褲,所以不是全裸。

又由於他雖然是站在「路邊」這種屬於公開場所的地方,不過他所做的事,似乎是在炫耀他的「練功」,所以,他的這種作為,或有不雅之處,也應有「供人觀賞」的意圖,不過,他穿著短褲「公然練功」行為,應該算不上是猥褻的行為,因此,應該還不會觸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的公然猥褻罪。

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但是如上面所說的,因為他下半身有穿短褲,所以算不上是裸體,而他「公然練功」的行為,也應該算不上是「放蕩的姿勢」,因此,應該還不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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