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謝姓少年向朋友催討100元借款不成,就趁好友打網咖時,偷偷把他的機車牽到3、400公尺 外的公園停車場,想藉此嚇嚇他,卻不知自己的行為已經觸法。
七堵派出所所長葉錦志:「因為當事人已經報案,所以惡作劇的情況下,會造成竊盜,我們刑法裡面的公訴罪,他很後悔說他惡作劇的行為是不對的。」
儘管事後,謝姓少年把藏起來的機車歸還給好友,並向他道歉,但竊盜是公訴罪,警方還是依法將他函送,少年怎麼也沒料到,自己竟然要為一個小小的玩笑,揹上前科。
法律解析
一、行為人有無構成竊盜,還是要審查其有主觀上無竊盜之目的或意圖,但一般來說客觀上將他人之物,取走,如新聞事件中,把他人的機車挪至他處,有可能有竊盜罪的問題,所以只要被害人提告就會有被告的可能,而就算最後可能無罪,還是避免有這種情形發生,不可不慎:
我國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所以依我國的刑法所規定的竊盜罪,必須是行為人有想要把被害人的動產變成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動產時,才會構成。簡單的說,就是要有「把別人的財物變成自己的」這種想法,才是屬於竊盜。另外法律上有謂「使用竊盜」的情形,也就是指「沒有」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物。因此如果就新聞案件中,行為人是因為惡作劇,偷偷將朋友的機車挪到他處,之後把車停放的地方告訴朋友,那在法律上會認為這個國中生不是真的想偷東西,而如果只是想偷使用別人的物品而已,應該回歸到民法上去請求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二、而本件除了竊盜罪之外,還可能有觸犯強制罪的問題:
依據我國刑法第 304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新聞中,行為人係強行將他人之機車惡意挪至他處,讓他人無法使用其機車之權利,雖然就構成要件來說,單純移動車輛之行為,應不至於構成所謂強暴脅迫之程度,但如果行為人除了移動車輛外,還故意上鎖惡作劇,這就有可能有強制罪的問題,所以開玩笑要適度,否則不小心惹禍上身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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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班上有學生[國中生]喜歡藏同學的鉛筆盒,屢勸不聽,為協助其養成良好觀念,故想引用此文作為全班的機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