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黃姓、李姓男子口角,李揚言要開車衝撞黃的轎車,黃回嗆「那你就撞啊!撞看看啊!」沒想到李真的撞上去。黃告李毀損,檢察官認為李是獲黃同意衝撞,屬阻卻違法的「承諾」行為,將李不起訴,引起爭議。「這簡直是恐龍檢察官嘛!」黃姓男子表示,明明就是對方挑釁,當下他只氣頭上警告對方「好,你撞看看」,怎麼會變成他准許對方撞毀他的車?害他十三萬元的維修費至今無著。
黃姓男子質疑,依檢察官見解,他還要「慶幸」當天只是開車撞他的車,而不是拿刀捅他,否則他如回說「那你捅捅看啊」,「豈不賠上一條命?」
律師吳漢成表示,一般人都知道「那你就撞啊!撞看看啊!」這句話,是反話或有警告性意味,檢方應了解前因後果再評斷,才符合公平正義。
吳漢成說,阻卻違法行為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醫師要開刀侵入病患身體,一定會事先徵求病患或家屬同意;兩人爭執間的用語「你撞看看」,是否屬同意?檢察官只就文字解釋判斷,缺乏經驗法則。
一名法官表示,這起案子確實有可議之處,處理過程也顯得不夠嚴謹,司法人員斷案「經驗法則」很重要,必須去探究整個事發經過,檢方只用爭執過程中的幾句話,即認定是阻卻違法行為,實在太過牽強。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在法律見解上,每位檢察官對阻卻違法行為認定不同,本案承辦檢察官一定經過嚴謹偵查,才會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阻卻違法行為並非每案都可套用,如殺人、傷害等就不適用。
四十三歲住卑南鄉明峰村黃姓男子,與同村五十四歲李姓男子,因故曾發生口角。李在 二月九日 晚上七點多,借酒壯膽後,開小貨車前往黃住處外大聲咆哮,並不時按喇叭挑釁。
在客廳看電視的黃聽聞後,立刻奪門查看。李見黃出現,揚言要衝撞黃停放路旁的轎車與小貨車,黃回嗆「你撞看看」,未料李竟真的開車衝撞黃的小貨車後,再倒車撞黃的轎車後逃離。
黃報警提告,檢察官認為李雖構成毀損事實,但係在告訴人同意(好,那你就撞看看),是屬阻卻違法的「承諾」行為,將李處分不起訴。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解析:
本案例涉及法律問題為何?試分析如下:
黃姓男子質疑,依檢察官見解,他還要「慶幸」當天只是開車撞他的車,而不是拿刀捅他,否則他如回說「那你捅捅看啊」,「豈不賠上一條命?」
律師吳漢成表示,一般人都知道「那你就撞啊!撞看看啊!」這句話,是反話或有警告性意味,檢方應了解前因後果再評斷,才符合公平正義。
吳漢成說,阻卻違法行為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醫師要開刀侵入病患身體,一定會事先徵求病患或家屬同意;兩人爭執間的用語「你撞看看」,是否屬同意?檢察官只就文字解釋判斷,缺乏經驗法則。
一名法官表示,這起案子確實有可議之處,處理過程也顯得不夠嚴謹,司法人員斷案「經驗法則」很重要,必須去探究整個事發經過,檢方只用爭執過程中的幾句話,即認定是阻卻違法行為,實在太過牽強。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在法律見解上,每位檢察官對阻卻違法行為認定不同,本案承辦檢察官一定經過嚴謹偵查,才會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阻卻違法行為並非每案都可套用,如殺人、傷害等就不適用。
四十三歲住卑南鄉明峰村黃姓男子,與同村五十四歲李姓男子,因故曾發生口角。李在 二月九日 晚上七點多,借酒壯膽後,開小貨車前往黃住處外大聲咆哮,並不時按喇叭挑釁。
在客廳看電視的黃聽聞後,立刻奪門查看。李見黃出現,揚言要衝撞黃停放路旁的轎車與小貨車,黃回嗆「你撞看看」,未料李竟真的開車衝撞黃的小貨車後,再倒車撞黃的轎車後逃離。
黃報警提告,檢察官認為李雖構成毀損事實,但係在告訴人同意(好,那你就撞看看),是屬阻卻違法的「承諾」行為,將李處分不起訴。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解析:
本案例涉及法律問題為何?試分析如下:
一、 案例中檢察官認為李是獲黃同意衝撞,屬阻卻違法的「承諾」行為,將李不起訴處分。然何謂阻卻違法事由?近代刑法理論通說認為一個行為之所以成立犯罪,須經過三個階段檢驗: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行為若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原則上即可於形式上推定該行為具備違法性,故倘該具體行為於實質上僅對法益造成輕微不重要之侵害,或保護令一個更重大之法益之衝突選擇下所實施者,無論自法規範評價或於社會一般倫理觀念上,均未達無法容忍或不能接受之程度,,則初步推定之違法性即受推翻,而不得認為具有違法性。針對此類足以排除藉由構成要件所推定之違法性事由,學理上稱之為「阻卻違法事由」,此乃因為違法性不易由正面加以認定,只好由反面加以檢驗,凡行為不符阻卻違法事由者,即認為不具有違法性。
二、 而學理上阻卻違法事由又可分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規定於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是刑法所未明文規定,係由學理發展而來,用以補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不足。目前為學界承認大致有:得被害人之承諾、自助行為、義務衝突等。而本案例中檢察官所引用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害人承諾」,亦有其嚴格要件,例如被害人之承諾係出於其自由意志(非強暴、脅迫、詐欺而來)、承諾係出於真摯等。本案中檢察官之見解之所以遭到批評,係因依一般社會經驗而言,「那你就撞啊!撞看看啊!」等語,通常係遭到刺激後所言,帶有濃厚警告或反諷意味,並非出於被害人黃男真摯的承諾,故不應認定為屬阻卻違法的「承諾」行為,檢察官於此類事件判斷應更加審慎為是。
三、 綜上所述,檢察官、法官等法曹是專精法律專業人士,有權解釋法律並適用法律,將事實涵攝進法律規定中,然對於事實判斷不應悖離一般生活經驗,才不致與人民法律感情差距過遠,而遭到誤解。
※參考法條
【刑法】
二、 而學理上阻卻違法事由又可分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規定於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是刑法所未明文規定,係由學理發展而來,用以補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不足。目前為學界承認大致有:得被害人之承諾、自助行為、義務衝突等。而本案例中檢察官所引用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害人承諾」,亦有其嚴格要件,例如被害人之承諾係出於其自由意志(非強暴、脅迫、詐欺而來)、承諾係出於真摯等。本案中檢察官之見解之所以遭到批評,係因依一般社會經驗而言,「那你就撞啊!撞看看啊!」等語,通常係遭到刺激後所言,帶有濃厚警告或反諷意味,並非出於被害人黃男真摯的承諾,故不應認定為屬阻卻違法的「承諾」行為,檢察官於此類事件判斷應更加審慎為是。
三、 綜上所述,檢察官、法官等法曹是專精法律專業人士,有權解釋法律並適用法律,將事實涵攝進法律規定中,然對於事實判斷不應悖離一般生活經驗,才不致與人民法律感情差距過遠,而遭到誤解。
※參考法條
【刑法】
第21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22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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