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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3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 不忍了!住戶連署趕惡鄰居 法院判准

【案例】

媒體報導社區裡出現惡鄰居該怎麼辦?桃園平鎮最近有個判決,原因是一名男子經常在社區喝酒,大吵大鬧,甚至縱火,警方也處理過好幾次,社區召開會議,結果有9成的住戶贊成趕走他,桃園法院判決出爐,判男子必須強制遷離。
社區大樓出現惡鄰居,讓居民忍無可忍,不只開會連署,管委會也以男子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結果准了。

社區住戶:「男子沒有工作的時間,在那邊喝酒,喝完酒之後,就對我們住戶有不禮貌的行為,也是干擾我們社區的安寧,晚上會鬧啊,態度也不是說很好。」

住戶口中的惡鄰居,就是住在大樓11樓的梁姓男子,社區保全說,他平常和父親同住,但經常在社區裡喝酒咆哮,在家裡縱火和恐嚇住戶,是社區裡的頭痛人物,管委會去年底召開會議,268戶有將近9成出席,9成3的住戶贊成把他逐出社區。

社區保全:「男子好像有一點被害妄想症,他的被害妄想症,是怎麼來的,好像是以前工作上,工作不如意。」

法官依據管委會提交的證據,以及警方處理的紀錄,認定梁姓男子屢勸不改,情節重大,審理之後判男子強制遷離,連戶籍也要遷。【新聞出處:TVBS】
【解析】

試就以上案例分析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6月訂定施行,其中歷經數次修正,依該條例第1條:「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可見該條例是為了規範公寓大廈管理、提升住戶居住品質所訂定;該條例中訂有住戶之權利義務、管理組織等相關規定,以作為公寓大廈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準則性規定。

二、所謂規約,依該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為經公寓大廈住戶所組成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而形諸於文字,以供所有住戶共同遵守,為住戶間自律事項,而規約可以約定事項範圍則規定於該條例第23條。

三、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公寓大廈住戶之間有很大的效力,等於是 住戶之間的自治事項,所以除了權利之外,當然也有義務的規範,而對於違 反規約之住戶,最大制裁莫過於該條例第22條所規定之效果,按該條例第 22條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 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可知道違反規約情節重大者,是可以由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向法院起訴請求其強制遷離該公寓大廈,而該住戶本身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甚至可以訴請法院出讓其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本案例中梁姓男子即是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管理委員會向法院起訴,請求其強制遷離。故其制裁效果不可謂不強。

四、綜上所述,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及提升生活品質為每個人所企盼,但公務大 廈住戶素質良莠不齊,卻也是無法避免的,採取制裁乃為最後不得已之手段,其實也唯有透過住戶自律、自制,始為達成上開目標最好方法。
※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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