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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11.26 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買賣贓物



http://mymedia.yam.com/m/3488295

問:在購買二手手機前,若事先向老闆聲明所買的手機不能是拾獲或贓物等來路不明的手機,在這種情況下,之後如果發生問題,請問我還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嗎?

明知是贓物仍然購買,在法律上是犯法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明知是贓物仍收受,為收受贓物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至於買到贓物是否即構成刑法的贓物罪,則須視情況而定。如果明知手機是贓物,仍故意購買,當然就構成刑法第349條第二項的贓物罪;但若懷疑手機可能是贓物,但又確信其不為贓物而購買,在這種情形下,可能有未必故意的問題,而是否構成犯罪,則須由法院認定。

基本上,建議在向商家購買二手手機時,雙方可訂立清楚的契約,載明已向商家表示所買物品絕對不能為贓物,如將來發現該物品為贓物,則由商家自行負責。然後,自行留存此份契約書,若日後發生訴訟問題,契約書可作為自身無故買贓物的證明。然而,此種買賣的契約書僅能供法院作為認定是否犯罪的參考,而是否有故意購買贓物的情形,仍要由法院來定奪,並非因為有契約書就必然能免除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刑法第349條

I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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