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年息420% 高利貸錢莊遭破

【新聞案例】

台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今天宣布破獲一處地下錢莊,陸續逮捕33人。這個錢莊以嘉義為根據地,年息最高達420%。

台南市刑大偵四隊指出,此地下錢莊以簡訊招攬全台不特定人士借款,若是借款新台幣10萬元,須先扣款1萬元至1萬5000元,實拿8萬5000元,且須在7天至15天內還款。向地下錢莊借款的人,還需開立本票抵押,若是不還款,借款人就會受到騷擾。

偵四隊說,這個地下錢莊以黃姓男子為首,在嘉義經營多年,昨天才全數到案送辦。【出處:中央社】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地下錢莊以高利息放貸的案件層出不窮,更有不少人因長期不堪負荷高額利息,因此走上絕路,而於本案地下錢莊放貸年息最高達百分之四百二十,其行為所涉為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問題。

按刑法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上開規定可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害人正處於急迫、輕率或是無經驗的特殊情狀,並利用被害人此等情狀,而貸予金錢或其他物品,且業已取得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即可能構成本罪。

因此,於本案例,地下錢莊利用不特定被害人正處於急迫、輕率或是無經驗的特殊情狀下,而貸予金錢或其他物品,且取得年利率高達百分之四百二十之重利,則地下錢莊即該當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罰責。

附帶一提,民法第74條對於暴利行為亦有相關規範,按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且此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因此,如果被害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狀下與地下錢莊簽立消費借貸契約,而雙方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話(例如本案約定週年利率最高達百分之四百二十的形),則被害人於消費借貸契約訂立後一年內,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而且民法亦規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之利息,債務人無請求權。但須注意,是否得撤銷或減輕給付,因個案情形有異,必須經過法院審理來加以判斷,並非只要被害人提起訴訟就即可獲得救濟。

※參考法條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74條

I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II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