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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6日 星期四

12.03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行政罰的種類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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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想請問政府的行政罰的種類及年限


行政罰的種類,視法規而有異,譬如說可能為稅捐稽徵法或是行政機關方面的裁罰,不同種類的法規,可能有不同的裁罰種類。

然而,行政罰一般係以罰鍰為主,另外亦兼有沒入或是其他種類的行政罰,而按行政罰法的規定又將其他種類行政罰分為四大類: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

舉例來說,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有停止營業、吊銷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剝奪或取消資格、權利之處分有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有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或是警告性處分有警告、告誡、記點、記次等,上述這些皆屬行政罰的種類。此外,附帶一提所謂的罰金與罰鍰並不相同,罰金是刑法的刑責,而罰鍰則是行政罰法的裁罰,因此,涉及罰鍰才屬行政罰的範疇。

另外,關於行政罰的年限,於行政罰法第 27 條有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而期間起算的時點,一般而言是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 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 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罰法第 27 條

I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II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III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IV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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