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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倒車時不慎擦撞後方車輛,當時因為雙方皆趕著上班、上課,所以未為事故的報備。但是,隔天對方卻持估價單,要求我賠償三萬多元。請問我現在是否應該賠償,或是對方需不需要提供其他的證據?
車子因為擦撞產生車損時,是以實際所受的損害多少為賠償的依據,並非完全按照估價單所載金額全額賠償,因為估價單內或許可能把以前車子的舊傷一併估算進去。因此,造成他人車子受損,肇事者當然必須負賠償則任,但是賠償的金額不由一方單面決定。而現在對方雖然已提出賠償三萬多元的要求,但實際上雙方仍有磋商的空間,若之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而對方欲訴諸法律的途徑解決,則法院在審理時會斟酌過失的行為以及車子受損的程度,最後再決定確切要賠償的金額。但是,由於對方要求賠償的金額不高,所以,原則上建議雙方達成和解,否則如果打官司的話,還必須經過冗長又麻煩的訴訟程序,因此,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前提下,建議雙方就和解價碼方面再進行協商,如果在和解階段能解決問題,就沒必要再進入麻煩的訴訟程序了。
※參考法條
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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