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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03.07警廣生活法律call-in:到處說人是非,是否可能觸犯法律規範?



http://mymedia.yam.com/m/3509916

問:有個人喜歡到處說我的是非,而其中有些事是無中生有,有時甚至言語中帶有辱罵,想請問對方這樣的行為是否犯法?
一般而言,如果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可能構成刑法的誹謗罪,按規定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是以文字或是圖畫的方式為上述行為,則刑法對之另有較重處罰的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行為人到處散布足以毀損你名譽之事,其可能就有構成誹謗罪之虞。

另外,如果行為人公然辱罵你,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侮辱係指在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輕蔑或不尊重的言語、文字或舉動,使他人社會倫理道德的價值受侵害、貶損,而按刑法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最後,提醒大家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皆為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告訴人需自行提出告訴,否則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喔!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

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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