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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03.21警廣生活法律call-in:對方違約可以告他詐欺嗎?



http://mymedia.yam.com/m/3513617

問:我們頂了人家的一間店,當初雖然沒有白紙黑字,但是店主已告訴所有顧客,以及簽約時也當著房東的面,直接表示他要退休,生意不做了。但是,半年後他又在我們店面附近重新開業,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告他詐欺嗎?

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要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而按刑法規定,其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是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簡言之,行為人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對他人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進而為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交付,符合上開要件,才可能構成詐欺罪。

然而,由於詐欺罪為刑事的責任,故其要求的要件嚴謹,並非一般的違約,皆能構成詐欺;因此,如果係普通的違約,或是如你所述,可能對方當初應允的契約條件,後來並未履行,於此,可能是屬於民事的違約問題。

因此,在這種情形下,你想要訴求詐欺罪可能不容易成立,因為詐欺罪必須對方主觀上要有詐欺的犯意,並客觀上亦要符合詐欺的構成要件;如果對方只是有違約的情況,那只是屬於民事糾紛,而民事的糾紛原則上要以當時雙方契約內容如何約定為主,因此,提醒你如果你想要到法院去提起民事告訴,仍要提出相關的證據,才有利於你日後訴訟的進行。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則留言:

  1. 您好

    請教您 我頂一家店給人 以四十萬成交 付款方式是每個月付1.7

    萬連付一年 第二年再兌現本票20萬 結果第二年到了 人跑了 無

    法兌現 之前付款也不按照契約付 我還請朋友做見證再一次要

    求他正常付款 我有錄音為證 後來 他不如期兌現本票 我還

    跟朋友再與他協商另簽還款書 讓他延期還款 結果他店收了 人

    聯絡不上 我要訴諸法律 請問可以告他詐欺嗎?可以成立嗎?麻

    煩您撥冗賜教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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