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台中市一名男子,開著BMW轎車,到酒店喝醉了,擔心酒價被罰,花了500元,請酒店少爺代駕,不料行經中港路、忠明南路口時,代駕的少爺,沒有依照號誌燈指示,急著左轉,結果遭一輛奧迪轎車攔腰撞上,兩輛車嚴重毀損,奧迪車主輕傷,但修車費初估逾百萬元,這一撞讓酒醉的車主也徹底嚇醒了。
路口監視器拍下,黑色BMW轎車行經中港路忠明南路口時,從外側車道來個大左轉,沒想到立刻被一輛白色奧迪車攔腰撞上,BMW的車身撞凹了一大塊,白色奧迪車車頭首當其衝,被撞得面目全非,引擎蓋扭曲變形,連安全氣囊也爆了出來。中市警一分局交通隊陳小隊長:「奧迪車是綠燈,他可以直行,沒有注意到突然有車左轉過來,頭部有輕微擦傷而已。」
幸好奧迪車的駕駛只受到輕傷,被送到醫院包紮,但肇事的BMW駕駛卻嚇的臉色發白表情僵硬,因為他只是個酒店少爺,收了500塊錢開車送喝醉酒的陳姓男子回家,行經中港路忠明南路口,沒注意到路口特殊的時相號誌,左轉燈都還沒輛,就從外側車道左轉,時速還高達60公里,等他看到對象直行的奧迪車撞過來,根本來不及反應直接撞上。中市警一分局交通隊陳小隊長:「BMW是綠燈左轉,有專用左轉綠燈,沒有等專用左轉綠燈亮他就左轉,奧迪車是對向直行,(雙方)沒有酒駕,就是(車主)喝酒請那邊的少爺幫他開車回去。」
BMW的車主擔心酒駕開車被罰吊照,為了小心安全特地花了500元請酒店少爺代駕送他回家,沒想到途中卻發生車禍,幸好兩輛車都有保險可以支付近百萬元的修車費,但這一撞也讓酒醉的車主嚇到徹底酒醒。(出處:東森新聞)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駕駛車輛與他車輛發生車禍時,汽車駕駛人可能同時涉及刑事的過失傷害責任與民事的侵權行為責任:
按刑法過失傷害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因此,於案例中,代理駕駛的酒店少爺於駕駛汽車時,在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路口特殊號誌的情況下,左轉燈號誌還未亮,就由外側車道左轉,因而反應不及,撞上對向的奧迪汽車,造成迪奧汽車的駕駛受有輕微擦傷,於此,代駕的酒店少爺可能構成刑法的過失傷害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假使肇事車輛車主同樣因車禍受有身體上的傷害,則代駕的酒店少爺,對之亦應負擔刑法過失傷害的責任。另外,特別提醒過失傷害罪於刑法為告訴乃之罪,故如迪奧車的駕駛或肇事車輛的車主事後對之提出刑事告訴,肇事的酒店少爺才可能必須負擔這部分的刑事責任。
而按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且「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新聞中代理駕駛汽車的酒店少爺,因其過失未注意號誌的疏忽而與對向奧迪汽車發生擦撞,導致奧迪汽車車主受有擦傷,於此,依上開規定,代駕的酒店少爺對迪奧汽車車主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對其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就診的醫藥費等)、車輛送修等因此所生之損害,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本件新聞案例有別於其他案件的特殊性在於,肇事駕駛人係以500元之代價為肇事車輛車主代理駕駛汽車,雙方之間存有受僱人與雇用人之關係因而有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之適用。
按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而上開條文中所謂的受僱人,實務認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而所稱之受僱人,係以事實上之僱用關係為標準,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已否成立書面契約,在所不問。
因此,於本件案例,酒店少爺既已收受500元做為替酒醉車主駕車的代價,故雙方間自應有受僱人與雇用人的關係,故本案駕車的酒店少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原則上由肇事車輛車主(僱用人)與之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若肇事車輛車主,能證明其於選任受僱人時,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則其可免責;但法院仍得因被害人即迪奧車主之聲請,斟酌肇事車輛車主(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肇事車輛車主(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而肇事車輛車主於賠償他方損害後,可對於駕車之酒店少爺求償。附帶一提,駕車的酒店少爺以500元之代價為車主開車,而後因其過失致與他人發生車禍,並造成代駕的汽車本身受損壞部分,代駕汽車的酒店少爺也必須對車主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
刑法第284條
I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
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8條
I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II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II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93條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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