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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7日 星期五

婦女遇到家暴時,應該尋求救濟與保護

自從小美的老公失業以後,情緒變得很暴躁,常常在家裡喝酒,還會毆打小美和女兒,並恐嚇她們的人身安全,小美想要聲請保護令並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可是小美從未去醫院驗過傷,小美是否一定要取得驗傷單才能聲請保護令與離婚呢?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其中第三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即所謂的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可以訴請判決離婚。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受暴力之一方能夠證實受有嚴重、難以忍受的暴力虐待,但己打斷了手腳,或對身體造成重大傷害,法院也會判准離婚,法官會斟酌施虐者下手的輕重、受虐者傷勢的狀況及毆打間距,來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但是有時縱使有驗傷單,亦不當然能判決離婚,因為每個案件情況都不相同,尚須參酌當時夫妻生活情形及其他相關事證綜合判斷。

其實,一般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就可以做為證據,或是足以表徵受虐者身上傷勢的照片也可以作為證據,受傷後請親友協助拍攝患部及全身,讓法官清楚當時受傷之情況。但是照片或驗傷單等物證,都只證明受害者身上有傷或被打,但無法證明確為某人所打,必須另有其他例如施暴工具的物證或當時在場的人證,證明確為施虐者所為。

因此,本例中小美收集足夠的證據後,便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向法官請求裁判離婚。另外關於女兒的監護權部分,法院在審酌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會依民法第一零五五條及第一零五五條之一的規定,判斷監護權人的經濟能力、子女年齡、性別、健康、人數、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等是否適合撫養小孩,以及父母之品行、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或是父母與子女過去之生活狀況等加以評估,所以小美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方面不見得不利。


2 則留言:

  1. 可否對於保護令相關規定進一

    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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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

    茲就您提問,簡要說明如下:

    一、首先,在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受

    害人即具備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核發

    要件。

    二、受害人可以檢附完備證據資料及規

    費1千元,以書面向法院申請核發;抑或

    透過檢察官、分局派出所、縣市政府社

    會局向法院聲請核發。

    三、法院受理聲請後,會針對家暴個案

    事實之不同,核發禁止命令(暴力及騷

    擾)、遷出命令、遠離命令及親權禁止命

    令。

    四、另外,除上述申請通常保護令外,

    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險者,可先申請「緊

    急保護令」,除正當事由外,法院應於

    四小時內核發,並得於夜間執行。

    五、最後,對於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設有刑罰之規定。

    網友若對本法有興趣,可自行上網查詢

    網址如下:http://0rz.tw/c223O

    (直接複製上開網址即可)

    聯大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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