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緩起訴處分係針對犯輕罪之被告,其目的一方面係為落實微罪不舉之精神,另一方面則可達到篩檢案件,減少訟源,使法官及檢察官之負擔減輕之功能。因此,若被告於緩起訴之猶豫期間內故意犯罪或不履行匯款公益團體之義務,以致緩起訴處分遭撤銷,檢察官得再予對被告訴追。
此外,由於緩起訴處分並不具有阻止起訴之法律效力,當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發生有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三規定的情形時,檢察官仍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該案件或對被告提起公訴:
一、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被告於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被告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基本上緩起訴猶豫期間經過,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者,則被告視同未起訴,其與未犯罪同。尚須注意者,警察機關內仍會有該項紀錄存在。嚴格來說,大毛的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應認為無前科的問題,其與緩刑之效力類似。不過大毛如果是對外求職還是照實說明,因為對方還是有可能自警察機關申請調閱相關資料。
被告要如何才能爭取緩起訴機
回覆刪除會?
您好:
回覆刪除茲就您所提問,簡要說明如下:
首先必須確定,您所犯之罪必須為死
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
再者,由於作緩起訴處分與否,乃係檢
察官之職權裁量權限,倘若您犯罪後深
具悔意,犯罪情節輕微甚至已與被害人
達成民事上之和解(諸如傷害案件等)
檢察官在參酌刑法第57條事由以及公共
利益維護後,或許可能給予您緩起訴之
機會。
聯大法律事務所
你好,我目前已跟檢察官談到緩起訴,但是會不會留下前科,如從事保全
回覆刪除及公職人員是否會有影響,以及我如果要出國移民美國良民證上是否會
有紀錄,麻煩請給正確的解答及引述條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