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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0日 星期一

賣場的禮券過期,就不可以使用嗎?

每到逢年過節,民眾常會收到各式禮券,在去年尾牙抽到百貨公司禮券的小美,因為沒有注意到禮券上有規定使用期限,結果在今年底去購物的時候,才被百貨公司員工告知不能使用這份禮券。小美質疑,既然禮券的金額不能使用,那麼消費者又該向誰求償損失的禮券呢?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商品禮券讓送禮者方便、收禮者滿意,成為消費者的最愛,但是坊間業者訂定一大堆限制條款,既不能找零、特殊節日不能使用、也不得與其他優惠併用,有些還限制在期限使用完畢否則無效。由於多數業者未載明是否已設定履約保證,業者一旦倒閉,禮券頓時成廢紙,損及消費者權益。

根據消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禮券設定使用期限、不找零,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互惠原則。另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所以,既使禮券已經超過了業者規定的期限,民眾還是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請求業者返還當初買禮券所支付的金額。此外,禮券屬於無記名有價證券,一旦遺失,證券持有人依民法第七百二十條之一的規定,可通知業者並主張權利。

由於目前缺乏具體的法規保障,「履約保證」也沒有強制實施,一旦買到了有「使用限制」的禮券,形同貶值,一點都划不來。日前,消基會才針對此問題呼籲主管機關儘速公佈施行「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制業者進行履約保證,並規範業者自行訂定的種種不合理限制。面對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是發展趨勢,有關單位應研擬專法加以管理。因此消費者應該先看清楚禮券上的所有規範及約定,以免吃虧,且民眾收到禮券,應該儘快使用,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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