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因車禍糾紛被人提出傷害告訴,小明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收到判決書,不服判決結果,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遞出上訴狀,結果卻被高等法院裁定駁回上訴。憤怒的小明到法院去抗議司法不公,法院於程序上是否有瑕疵?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且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依該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十日的期間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期間之起算,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期間之終止,以日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因此,小明的案件為刑事案件,上訴期間是十天;小明於十二月十六日收到判決書,則以十二月十七日為第一日,十二月二十六日為第十日,必須在十二月二十六日前提出上訴狀於地方法院,否則會被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六二條之規定,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而被裁定駁回。
小明可能誤以為周六及周日不算入,才會以為十二月三十日是第十天,但是法律上的計算並非如此。民法上只有規定期間終止之延長,如果上訴期間的第十日是星期天(休息日),則以次日,即星期一為期間的末日。這時候才可以延到星期一遞出上訴狀。
此外,應注意的是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之上訴權人有:
一、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四條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均得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雖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然其並非上訴權人。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四五條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三、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四、自訴案件之檢察官:檢察官於自訴案件中雖非當事人,但得以檢察官之身分獨立上訴。
綜上所述,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民眾應注意時效之規定,在期限內主張權利,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請問我住法院轄區以外縣市,
回覆刪除是否有扣除在途期間?可否舉
例說明合計上訴時間?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回覆刪除「在途期間」指訴訟程序之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者,
於計算法定期間(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時,所應扣除的期間者稱
之。
假設本例中的小明居住於台中市,而車禍肇事地點是在台北
市,對方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傷害告訴,小明收到判決後欲
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
小明住在台中市而非法院所在地之台北市,小明對上訴期間十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自應扣除在途期間『五日』(參照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亦即小明有十五天的時間可
以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聯大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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