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7日 星期五

車禍肇事者不願意負責賠償,該怎麼辦?

小明在開車途中被後方車輛追撞,導致小明車輛後部毀損,頭部撞到方向盤縫了好幾針。車禍發生當時,肇事車主阿輝當時願意賠償,事後竟不知去向,經鑑定後肇事責任應歸屬阿輝,小明該如何討回公道?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般而言,車禍案件會衍生民事與刑事責任的問題。因車禍所產生的民事請求權基礎規定在民法第一八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車禍致人傷亡者,係屬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權與生命權,行為人有過失者,須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一九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九五條亦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仍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中,小明得請求民事求償,關於他的車輛毀損和身體受傷的部分,檢具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起訴請求阿輝賠償。但因本案為民事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八五條的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當事人之一造仍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阿輝雖依法可不到庭,但當小明取得勝訴判決後,可逕至國稅局查詢對方財產,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取得損害賠償的價額。

此外刑事責任方面,小明得就傷害部份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惟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之規定,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小明一定要在車禍發生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逾越告訴期間,將不得再行告訴。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甚至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因此阿輝必須到庭,否則有可能會被通緝,或許可因此讓阿輝出面負起賠償責任,以維護小明之權益。 


3 則留言:

  1. 民事可請求賠償範圍為何?是

    否能具體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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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

    茲就你所發問,簡要說明如下:

    以車禍事件為例,民事求償範圍可以區

    分兩類:

    一、財產上損害

    舉凡車體損害,或者身體受傷之醫療

    費用,均在可請求之範圍。另外,若因

    為受傷住院,而因此無法工作,則在這

    段期間原本預期可得之工作所得收入,

    亦在可請求之範圍。

    二、非財產損害

    此一般稱謂精神賠償,依民法第195條

    第1項規定,必須在「情節重大」時,始

    得請求,而情節是否重大,完全委由法

    官之裁量認定,並且請求之範圍多少,

    亦是委由法官斟酌個案當事人之經濟狀

    況、社會地位等因素認定之。

    最後附帶說明,法律之正確適用必須建

    構在完整之事實,所以假設性之個案也

    只能給你一個概略、原則性之答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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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親臨諮詢。

    聯大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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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一下,我的問題是,我的車被偷去犯案,後來嫌犯被捕我的車也

    才找到,但車子也已經遭嫌犯竊取使用當中造成車禍,台南地方法

    院也寄了兩三次的刑事判決書給我,可是都沒提到我的民事賠賞問

    題,當時嫌犯被捕時,我在派出所作筆錄,筆錄當中有提到要求民事

    賠賞的部分,可是到現在法院都還沒寄出傳票給我,要我去開庭,我

    不知道我現在該是要怎麼辦? 可以麻煩請你給我一個答案,該怎

    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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