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0日 星期一

春節期間,並無賭博法律假期

大年初三,小毛的爸爸在社區的公園裡看到一群鄰居在玩撲克牌,因為一時興起也想跟著用鈔票下注,小毛的爸爸認為過年期間小賭一下無傷大雅,而且賭博金額小應該不至於構成犯罪。沒想到過沒多久因為被警察巡邏時發現,小毛的爸爸和鄰居都被移送法辦了。小毛來信詢問,這種情節輕微,賭博金額亦不大的案件,是否一樣會被地檢署起訴?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關於賭博罪之規定在刑法第兩百六十六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賭博的行為是以偶然事實之發生來決定財物得失,行為人無法完全支配結果,例如撲克牌、玩象棋、麻將、簽六合彩等以財物為賭博標的之行為。但倘若賭博標的價值輕微,並同時具有消費的即時性,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認定係具有娛樂性質的賭博行為,而非以獲取財物為目的,就無須再以刑罰處罰,避免浪費社會成本。此外公園是供公眾遊覽休憩的地方,符合多數不特定人得共同使用或聚集之場所的要件,即屬於公共場所。

賭博財物雖然只關係到個人的財產處分,民眾沈湎於賭博,對於社會經濟與風氣都會有不良的影響,所以刑法中還是用刑罰來處罰。但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畢竟不是罪大惡極的大案件,處罰不必過重,因此主刑只是規定一千元以下的罰金,而行為人仍會留下前科記錄。

在過年期間還是要提醒民眾法律沒有假期,雖然在新春期間親友聚會時打麻將或玩撲克牌等休閒活動並無傷大雅,但警察機關於春安工作期間,除了加強賭害宣導外,對於取締公共場所及職業性賭博絕不鬆手,並預防因為賭博糾紛而產生的社會案件發生,以維護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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