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7日 星期五

騎樓下隨意堆放貨物,也是違法的行為

電器行老闆阿輝,把電器堆放在騎樓,目的是為了吸引過路行人的注意,有時也為了停車方便,前後經警方勸導多次,連續開單罰了將近十幾萬。但阿輝仍不聽勸,佔用騎樓情形並未改善,因而被警方認定其為路霸,依刑法「竊佔罪」起訴。阿輝在法院辯稱,是因為自己的商店倉庫太小,所以才利用騎樓。對於附近商家幾乎都有類似情形,為何唯獨他被起訴,心中很不服氣。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之罰鍰。」所以商店經營者,若將自己之貨物堆積在店門口之道路上,造成交通的妨礙,就要受到罰鍰的處份。

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竊盜罪處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佔之目的,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非自己之不動產佔用,有意圖自己利益,排除他人之具體情形,方始成立。

所謂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指係違背他人之意思,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侵害他人對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支配權。至於竊佔之手段並無限制,所以利用花盆、鐵架佔據公有之停車位或巷道,使得他人無法利用、收益,當然屬於竊佔罪所規範之行為。另外,構成本罪的要件中,行為人主觀上除必須具備竊佔故意外,還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行為人認識土地係他人之不動產,為自己或第三人便於停車或使用而加以占據,就是為自己或他人圖利。

綜上所述,佔用停車位之行為除有前述罰鍰之行政責任外,更可能構成竊佔罪之刑事責任,民眾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之便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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