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由於乘客受傷係因遊覽車司機與對方車輛駕駛的過失行為所共同造成,即成立民法上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乘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即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我國實務認為如果各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縱使事前沒有共同犯意的聯絡,也會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依據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不論遊覽車司機與對方駕駛各自要負擔多少比例的過失,乘客仍可直接向遊覽車司機或對方駕駛求償全部的賠償金額。事後,先被求償的侵權行為人在清償後可依據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依照對方之過失比例向其他應負擔之連帶債務人求償。
因此,在本案例中受傷的未成年學生家屬均可向遊覽車司機或肇事駕駛求償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在車禍事故中,民眾多會誤以為肇事駕駛只要賠償給受損害的對方司機即可,其實依照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乘客一樣有權利向有過失的任一方求償,民眾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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