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台灣人多車多,要在馬路上找個停車位,不是件容易的事,如果又有人霸佔車位,心情更是糟透了!有網友就在板橋遇到一名女子,把車停在2個車格中間,說是要幫朋友佔位子,但一個人霸佔2個位子,這行為已經違法,最高可罰新台幣900元。
外頭下著毛毛雨,路上繞了老半天,終於找到停車位,但小客車車頭一往前,站在路邊的女子硬是不讓。
駕駛:「ㄟ,她幹嘛停這樣子?她給人家停在格子上面。」駕駛友人:「停在線上耶。」駕駛:「對啊。」
明明就一台車,但女子硬是把車橫跨2個車格,霸佔2個位子,而且想停的轎車只是繞過她,停在路邊,女子就馬上向前趕人。
佔位駕駛:「對不起,這裡有人要來停了。」駕駛:「可是妳又沒有人,怎麼一個人佔2個位子啊?」佔位駕駛:「他待會就來啦,他在旁邊而已,我先過來幫他佔位子啊。」
車主氣歸氣,還是開車走人,但按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女子這樣的行為,就是違規停車,依法可處新台幣900元,甚至還可告她「霸佔車位」吃上官司,警方呼籲公共停車位,大家都能使用,多點同理心,衝突就不會發生。
【解析】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而根據上面這則網路新聞所報導的事情,如果一台車橫跨停在兩個停車格上面,這種情形比較像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所規定的「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依本條文之規定,可以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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