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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網路『噓文』 當心被告」

【新聞案例】

玩過BBS討論版的人都知道,對文章有不同意見,可以發出所謂的噓文回應,日前有新聞報導指出,有網友因為醫學觀點不同,回了只有你會造謠這樣的話,就被告妨礙名譽,另外也有人對被管制休假的阿兵哥,回了地上菜蟲檢一檢吧,也被告,針對此種噓文回應之行為,刑法有何規範?

【解析】

一、刑法相關條文:

(一)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誹謗罪: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三)訴追條件:

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說明:

(一)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

(二)侮辱:謂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即刑法上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故以行為人於拍賣網頁開留言中,使用「經神方面有問題」、「沒口德」、「沒水準」、「沒人格」等用語貶損他人,應認被害人其人格地位或社會評價已遭貶損,且網路屬於公開空間,於網路上散播上述言詞,自屬公然侮辱之情形。(苗栗地院97年易字第1083號)

(三)「公然侮辱」與「誹謗」之區別:

「公然侮辱」乃指對被害人抽象的予以謾罵,使人難堪之行為;而「誹謗」除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外,尚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必要,是「公然侮辱」、「誹謗」之區別點,乃在於一為「抽象謾罵」,一為「具體指摘」。例如:被告任意以「詐欺犯」及「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2年者,已不得充任候補委員」等言語及文字指摘告訴人,而該等用語及文句,復足以使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人格為負面評價,致毀損、貶抑告訴人之名譽,且被告所指摘之事,非但不能舉證為真實,復全然未加查證,而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屬實,顯見其主觀上確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惡意」,難認其係以善意發表言論,無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前段及第 311 條規定之適用。(高院95年上易字第23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 相關問題:以電子郵件轉寄內容為勸戒他人勿用勿食某類產品 (但未特別指明商家或廠牌名稱) ,是否亦屬網路散布不實謠言之一種?

按刑法上之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成立要件,若轉寄之內容並未特別指出個別商家或產品名稱,尚難遽以刑責相繩。本件擬採否定說。(高檢署 民國91年6月27日 法檢字第0890003992號研究意見參照)

三、綜上,對於他人在網路上之陳述為回應時,請注意並避免回應之內容有該當上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要件之疑慮,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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