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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法律--日式干貝非干貝 只是魷魚肉

【新聞案例】
彰化地檢署「排除民怨」專案的檢察官日前聯手針對火鍋餐飲店等進行抽查,發現吃到飽火鍋店中提供的「日式干貝」、「鮑魚角」等高價食材的主要成分竟然是魷魚或柔魚,再添加干貝抽取物或鮑魚調味汁的合成商品,四日依詐欺罪嫌傳訊五家餐飲店負責人。檢方也前往台中市兩家上游供貨商搜索,查扣干貝、鮑魚角、貴妃鮑等食材及出貨資料,雖然業者都表示沒有欺騙意圖,且是業界長久以來的文化,但檢方希望能導正這種投機取巧的做法,查扣的食材將進一步送驗,確認廠商是否涉及標示不清或標示造假。


【解析】
()法規: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分析:
1、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三:(1)意圖不法所有;(2)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3)因陷於錯誤而將物交付。必係構成三者始該當詐欺罪。
2、本案中,共有二大主體遭到搜索,一為上游供貨商,一為餐飲店。供貨商之部分,經查,其貨品出貨資料皆有標示內容物為何,因此並無詐欺罪之不法意圖,亦未施用詐術,因此供貨商之部分,並不該當於詐欺罪。而就餐飲店部分,其提供上述商品僅簡單標明「日式干貝」、「鮑魚角」等字樣,並未就內容物再加說明,確有使人誤以為所提供食材為真品,而陷於錯誤至店內消費。然「日式干貝」、「鮑魚角」等字樣實係業界長久文化,店家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確令人存疑,況查,以一般吃到飽火鍋店之消費金額,根本無法購買真品,此如為通常、一般消費者所能知悉,則消費者是否確有陷於錯誤,並因此錯誤而致店內消費亦有疑問。故本案是否能構成刑事犯罪,或僅為食品管理問題,尚需就個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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