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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塑化劑
http://mymedia.yam.com/m/3311398
主:最近大家最關心的焦點起雲劑後續的一些風暴,律師今天要特別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的一些規定也跟大家作一些說明。
答:今天我們來提一下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主要是對於食品的衛生作一個規範,當然不允許食品裡面有變質腐敗的,或者是沒有成熟有害人體健康的,或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所以這次發生這個塑化劑的問題,剛好就是所講的它是屬於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所以這種情形下,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這個是不能販賣的,也不能添加在食品裡面,如果添加的話,依照法令的規定,如果有傷害到人體健康的話,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或九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當然這次有討論到這個法令是不是太輕了?現在有在蘊釀說要把這個法令加重刑度。基本上,法令加重刑度要立法委員通過,通過以後才能夠來執行,另外假設說,目前來講的話法律不採連續犯,一次罪犯就一次的罪,犯了十次就十次的罪一直累積上去,所以基本上要有危害的話要有證據,證據就是要檢驗有沒有含有塑化劑。剛好國家發生這個塑化劑的問題以後,也許危轉也就是轉機,轉機當然要靠政府大力查緝違規的食品,全部舉發全部處罰的話,可能國際形象又能夠扳回一城。
-相關法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11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第 34 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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