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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失蹤


http://mymedia.yam.com/m/3269861

主:劉律師首先要特別針對失蹤這個法律問題對大家作提醒,我想最近大家也很關注,有的失蹤可能是跟家人很久沒有聯絡就失聯了,有的可能是像這種特別災難,像日本最近大地震有可能很多人都連絡不上,那到底何種情形下稱為失蹤?


答:提到失蹤,我們知道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當然我們開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是失蹤人不見了,像是災難的話找不到屍體了,這些失蹤的人如何算他們死亡,依照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一般人失蹤的話,要滿七年才可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來申請死亡的宣告,那如果是超過八十歲以上的人,得以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所以滿八十歲以上的人就是失蹤期限滿三年以後申請死亡宣告,那如果說是特別災難,譬如說飛機墜機等等之類的,這樣的法律規定是滿一年以後就為死亡的宣告,那除非說像大災難或其他,很明顯的話,那可能另外要有條例的規定,不然的話一定要依照民法的規定。當然失蹤跟死亡雖然有一個期限,失蹤在法律上只是找不到屍體還是算活著的人,死亡宣告後才有死亡的問題,所以就有關係到繼承權的問題,或者父子同時失蹤的話,這種情形下,妻子是否有繼承權,基本上這都是法律的一個問題,因為死亡以後會喪失一些權利,所以這種情況下當然要注重這個時間,因為死亡以後可能就有一些利害關係人會出現,所以這是有特別一個規定。

主: 好,也跟大家作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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