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言恐嚇他人、欲加害於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危安罪,可以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到他人住家堵人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妨害自由罪,可以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強迫他人簽本票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可以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上面這些事,如果是兩個人共同計畫好要做的,不管上面這幾件事最後是只有一個人動手,還是兩個人一起動手,還是兩個人輪流動手,這兩個人都要負責,所以,第一,只要是兩個人共同計畫好要做的,不要以為沒有動手的那個人就不必負責,第二,兩人個所要負責的程度是一樣的,不要以為如果是兩個人,每個人只要付二分之一的責任。
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妨害自由罪、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強制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危安罪,如果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以認為會有反覆實施這些犯罪行為的可能,而有羈押的必要的話,法院就可以先加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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