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淡水一名大二學生,日前和國中學長到酒店玩樂,遇上一名酒店小姐,主動約他到汽車旅館休息,以為天外飛來豔福,沒想到兩人才剛進房間,學長突然帶著一票人衝進來,強拍裸照,要對方簽1200萬的本票,原來嫌犯知道這名大學生家境不錯,還是淡水區的地主,設局勒索。
穿著藍色外套的楊姓大學生,上酒店喝到爛醉,本來想要回家,沒想到一名酒店小姐卻主動約他去汽車旅館,見到身材姣好的短裙辣妹送上門,大學生在櫃檯前和這名酒店妹又摟又抱,沒想到前腳才進房間躺在床上,外面5、6個人後腳跟著進來,手裡拿著改造手槍晃啊晃,被害人嚇的酒都醒了。
淡水偵查隊副隊長吳明圖:「對被害人拍攝裸照,犯嫌還持有2把改造的克拉克手槍,被害人被拍下裸照以後,犯嫌強迫他簽下3張本票。」
被強拍裸照,如果不給錢,就要PO上網,這下子只好照對方要求,簽下1200萬的本票,拿不出錢來,只好跟阿公求救。
原來這名20歲的楊姓被害人,就讀淡水某私立大學,家族在淡水沙崙有好幾塊地,這幾年賣掉,蓋了公寓、汽車旅館,賺了不少錢,沒想到卻被李姓嫌犯盯上,透過朋友認識被害人,免費招待他到中山區的酒店好幾次,等到混熟了,再串通店裡小姐設局恐嚇,讓沒有社會經驗的學生,輕易上勾。
[TVBS – 2011年12月26日 下午6:49]
【解析】
一、 李姓嫌犯跟其他友人,夥同酒店小姐共同設局,持改造手槍向楊姓大學生勒索取財,這種結夥設局仙人跳,向尋歡男客強索遮羞費,如有不從,便以暴力手段,逼迫男客簽下本票的方式,已經涉及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而要求被害人簽下本票取材,亦涉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的恐嚇取財罪嫌等罪嫌。
二、 另外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強迫拍攝裸照,如有不從則要對其不利,亦已觸犯強制罪及恐嚇危安罪嫌。
三、 而單就李姓嫌犯持有改造手槍之行為,因改造手槍係危險物品,非法所允許,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一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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