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不還錢就狂叩 警破地下錢莊

案例:

媒體報導北市警破獲由于男和王男共組的地下錢莊,兩人以傳簡訊方式,吸引民眾借款,若無法還款,則狂打電話騷擾,受害人遍及桃竹苗等地。警方掌握情資,前往逮人,今天訊後送辦。台北市刑警大隊偵一隊日前接獲民眾報案,指稱遭地下錢莊追債,警方獲報後,成立專案小組調查,昨天得知某被害民眾要前往中山區松江路附近向于男等人繳交利息,隨即前往埋伏。

埋伏警方見于男和王男要向被害人收取利息時,見機不可失,上前逮捕兩人,當場在兩人的車上搜出新台幣90萬元、手機、帳冊、存摺、支票、本票等證物。

警方表示,王男被捕後供稱,因經商失敗,才和于男共組地下錢莊,利用傳簡訊方式,以「政府立案融資公司、月息2分」、「合法當鋪經營」等字句,吸引缺錢民眾借款。

警方查出,其中有名被害人,因無法正常繳利息,于男等人竟然每天不斷打電話騷擾,甚至有被害人因病入院,兩人還是持續打電話催討債務。

警方訊後依重利等罪嫌將于男和王男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將持續擴大偵辦,也呼籲曾受此地下錢莊迫害民眾,可與市刑大偵一隊聯繫


解析:

近年來由於金融海嘯風暴席捲全球,導致經濟蕭條、失業率居高不下,生活困頓、有資金缺口的民眾在銀行銀根緊縮,求助無門的狀況下,往往轉向地下錢莊(即所謂高利貸)融資,但向地下錢莊借錢之舉無異於飲鴆止渴,於利息先扣、利上加利情形下,往往債務如雪球般越滾越大,至無法負擔時,或鋌而走險、或自我了斷,往往造成許多悲劇,試就以上案例分析如下:

一、 案例中于男和王男共組的地下錢莊,放高利貸行為成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該條構成要件中規定「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所謂重利,並非只要約定利率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周年利率百分二十者」即為重利,依實務見解需要月息三分以上,也就是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三十六以上者才算,且法條中「取得」,需行為人現實上已獲取該重利者,始屬之。因此不要認為說刑法有處罰重利行為,即可向地下錢莊借錢,事後可以不算數。即使約定利率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者,債務人亦僅可以主張超過部分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千萬不要以為債務就此可以一筆勾銷,畢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即使案例中于男和王男被以重利罪移送法辦,原本債務人與其訂立的消費借貸契約仍然有效,僅是年息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無請求權而已,此為法律基本概念,讀者不可不知。

二、 案例中于男和王男每天狂打電話騷擾債務人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305條恐嚇罪。若打電話騷擾債務人行為使人無法正常坐息則該當強制罪中之妨害人行使權利之構成要件;若被害人因此心生畏怖,更可成立恐嚇罪。至於甚有被害人因病入院,則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或第278條重傷罪。

三、 綜上所述, 因為向地下錢莊借貸無力還款,遭錢莊暴力催討或舉家燒炭自殺新聞,時有所聞;雖然有時資金出現缺口,融資行為為經濟社會正常活動,但切莫因為一時急迫,向地下錢莊借貸,或可解一時燃眉之急,然而經營地下錢莊的目的,還是要將債務人榨光,因此慎選融資管道,維護自己的信用,才是長久之道。


※參考法條

【刑法】




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

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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