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中部警方今天查獲竊車變造販賣集團,涉嫌自去年初起在中部竊車,經變、改造後,再於中古車行低價販售,估計獲利新台幣2000萬元,經手近百輛車;警方已追回17輛,逮9人送辦。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今天表示,去年9月獲得線報,中部一個綽號「黑煙」竊車變造販賣集團,涉嫌偷竊贓車,變造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再轉到中古汽車行低價販售給不知情民眾。
警方動員彰化、雲林、宜蘭等地警力今天前往桃園、台中及彰化縣分頭查緝,查獲進口及國產車共17輛及竊車工具、改造用的鋼模一批,並逮捕謝姓兄弟為首的集團分子共9人。
警方表示,謝姓兄弟在彰化地區經營汽車板金及噴漆工廠,平日收集重大車禍意外訊息,循線蒐購事故車輛的車籍證照,再向竊車集團下單「訂購」相同廠牌、款式及顏色車輛。
「黑煙」集團取得竊車集團所竊得目標款贓車後,再聘請專業師傅將車身或引擎號碼板金切除,重新烙印上事故車輛的車身號碼,由人頭到監理單位辦理過戶,以「借屍還魂」方式「漂白」車輛後,轉至中古車行販售。
警方指出,「黑煙」集團取得事故車的成本低,轉賣獲取不法暴利,估計國產車每輛約獲利25萬元、進口車輛約為50萬元;警方估計,犯罪集團約經手上百輛贓車,警方已掌握35部,並追回17部車輛。
警方表示,另追出「黑煙」集團涉嫌與擄車勒贖犯罪集團掛勾,向失竊車主恐嚇贖車,有車主匯款數十萬元,但車輛仍未被送還;另有「黑煙」集團成員得知手上贓車遭警方鎖定,還謊報遺失,將車輛焚毀躲避查緝。
警方深入追查其他贓車流向,呼籲民眾若有車輛失竊可洽彰化縣警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詢問。
解析:
警方動員彰化、雲林、宜蘭等地警力今天前往桃園、台中及彰化縣分頭查緝,查獲進口及國產車共17輛及竊車工具、改造用的鋼模一批,並逮捕謝姓兄弟為首的集團分子共9人。
警方表示,謝姓兄弟在彰化地區經營汽車板金及噴漆工廠,平日收集重大車禍意外訊息,循線蒐購事故車輛的車籍證照,再向竊車集團下單「訂購」相同廠牌、款式及顏色車輛。
「黑煙」集團取得竊車集團所竊得目標款贓車後,再聘請專業師傅將車身或引擎號碼板金切除,重新烙印上事故車輛的車身號碼,由人頭到監理單位辦理過戶,以「借屍還魂」方式「漂白」車輛後,轉至中古車行販售。
警方指出,「黑煙」集團取得事故車的成本低,轉賣獲取不法暴利,估計國產車每輛約獲利25萬元、進口車輛約為50萬元;警方估計,犯罪集團約經手上百輛贓車,警方已掌握35部,並追回17部車輛。
警方表示,另追出「黑煙」集團涉嫌與擄車勒贖犯罪集團掛勾,向失竊車主恐嚇贖車,有車主匯款數十萬元,但車輛仍未被送還;另有「黑煙」集團成員得知手上贓車遭警方鎖定,還謊報遺失,將車輛焚毀躲避查緝。
警方深入追查其他贓車流向,呼籲民眾若有車輛失竊可洽彰化縣警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詢問。
解析:
試就以上案例分析如下:
一、案中「黑煙」集團謝姓兄弟向竊車集團訂購與事故車輛相同廠牌、款式及顏色車輛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教唆犯,按刑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即所謂的共同正犯,而共同正犯和教唆犯的差別,實務和學理上認為共同正犯在犯罪結構中係處於功能性支配角色,即以自己犯罪的意思,而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而教唆犯對於他人犯罪並不具有功能性支配,而係對於沒有犯罪意思的他人,經由自己的教唆行為而使其產生犯罪決意,進而實行犯罪行為者。本案中黑煙集團向竊車集團「訂購」車輛行為,若該竊車集團本即有偷竊黑煙集團向其訂購相同廠牌、款式及顏色之車輛,則黑煙集團成立刑法第349條贓物罪之「故買」贓物;若竊車集團係因黑煙集團之訂購,才產生竊盜指定車款犯罪決意,則黑煙集團成員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教唆犯,難謂黑煙集團訂購指定車輛行為在該犯罪中處於支配性角色,而與竊車集團論以共同正犯。
二、「黑煙」集團取得竊車集團所竊得目標款贓車後,再聘請專業師傅將車身或引擎號碼板金切除,重新烙印上事故車輛的車身號碼,由人頭到監理單位辦理過戶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與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實務認為擎號碼乃製造廠商對該車輛出廠時之識別文字,一則表示其出廠之年度及批號有區別不同車輛之作用,一則代表其品質與商譽,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且經監理單位登記在案,則機車之引擎號碼,應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私文書論。而將車輛之引擎號碼改變為另一車籍之引擎號碼,此舉乃具創造性,應屬偽造之行為而非變造之行為。再者實務認為偽造文書低度行為會被「行使」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上述二罪名僅會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黑煙」集團取得竊車集團所竊得目標款贓車後,再聘請專業師傅將車身或引擎號碼板金切除,重新烙印上事故車輛的車身號碼,由人頭到監理單位辦理過戶行為,還會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該罪構成要件乃以不知情而具有登載權之公務員為對象,供給不實內容之事項而利用登載行為以達虛偽製作目的之行為,黑煙集團「明知」該重新烙印之引擎號碼不實,卻仍持之向監理單位辦理過戶,查監理單位為具有登載權之公務員,而提供該不實資料供監理單位登載於其職掌之文書,故其行為成立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無疑。
四、案中警方另查出「黑煙」集團涉嫌與擄車勒贖犯罪集團掛勾,向失竊車主恐
嚇贖車,若黑煙集團本身未參與擄車勒贖集團「擄車」之行為,則不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共同正犯(按實務認為擄車行為為竊盜),但與擄車勒贖集團掛勾向失竊車主恐嚇贖車行為,則會成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得利罪。
結論:綜上所述,本案例中看似單純法律關係,依刑法觀點而言,竟會成立這麼多的罪名,故法律觀念的充實,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實有必要,蓋除了本身可以避免誤蹈法網之外,更可以得知他人的甚麼行為可能構成犯罪,而事先防患於未然,對於社會治安的維護更可盡一份心力。
※參考法條
【刑法】
第28條(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29條(教唆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320條(普通竊盜、竊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0條(普通竊盜、竊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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