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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0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日領免經驗 網路募車手

案例

媒體報導17歲程姓青少年日前上網尋找打工機會時,看到「薪水日領/免經驗/學生主婦可/不需口才」分類廣告,跟對方聯繫確認工作內容超輕鬆,僅負責提款、匯款,除日薪1000元,還外加3%抽成,刑事局預防科據報認定,這類工作極可能是詐騙集團透過網路招募車手,呼籲打工族小心。刑事局預防科表示,求職詐騙類型多樣化,以薪資轉帳為由騙取人頭帳戶外,還有不法集團吸收民眾從事非法工作,刊登該廣告的公司,經查證並未向經濟部申請工商登記,已屬違法營業,網站上也沒有留地址與電話,僅提供即時通做為聯絡方式,相關工作內容又極為可疑,因此研判是不法集團在網路招募提款車手。

刑事局預防科表示,程某日前上網看到分類廣告,便透過即時通與該公司聯絡,對方表達是從事地下匯兌及期貨業務,無需面試,而是透過傳真個人身分證件方式進行審核。

錄取後,工作內容是以該公司提供的提款卡,每日12時至15時負責提領款項,再至銀行臨櫃匯入該公司帳戶即可。


解析

現今社會發展快速,結構日趨複雜。各種詐騙手法及陷阱五花八門,令人防不勝防。加上失業率高漲,年輕人覓職不易,而且社會經驗不足,很容易就落入求職陷阱中,遭到詐騙集團或色情業者利用,因而誤蹈法網,得不償失。試就以上案例分析如下:

一、 案例中若該17歲程姓青少年受雇於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職務是否會有刑責?詐騙集團會涉及的刑法罪名為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而車手是否會成立本罪,應視其是否為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而是否為共同正犯則視詐騙集團與車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若沒有的話,目前實務上通常會將認為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刑法第30條),而幫助犯的刑責則會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 若受雇為詐騙集團車手,是否可以主張不知而免除刑事責任?按刑法第16條規定,除了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是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就是學理上所謂「法律錯誤」,比如不知其行為為法律所不許可情形即是。青少年社會經驗比之成年人雖稍有不足,但基本法律規定可能還是有所認識,而且刑法第16條規定亦不以「確知」法律規定為必要,上開案例中若少年有認識到其應徵該工作並執行有違法可能性存在,就不可主張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或減輕其刑。

三、 綜上所述,現今的社會中,詐騙手法五花八門、推陳出新,詐騙案件更是層出不窮、屢見不鮮,青少年求職除了注意該公司是否為合法登記之外,更要謹記不要提供身分證件、存摺,也不要先行繳交保證金,才不會被利用做為人頭,更有甚者因此而誤蹈法網,後悔莫及。


※參考法條

【刑法】

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幫助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16條(違法性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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