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廖姓婦人被控當六合彩組頭,一審以「圖利聚眾賭博罪」判刑2個月,她不服上訴,板橋地院合議庭勘驗錄音光碟,發現警員用「引導式問話」製作筆錄,確有瑕疵,另案被判刑的組頭也指證「廖婦只是來簽牌」,改依普通賭博罪判罰金3000元,可上訴。新北市62歲廖婦去年7月14日 在蘆洲某公園賭博,被警方錄影抓包,依圖利聚眾賭博罪嫌法辦,廖婦向檢察官喊冤「警察說什麼我就要說有,若不依,就要讓我破產」,檢方不採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審判2個月。
被逼按照警意思講
廖婦上訴後向法官喊冤,指警察叫她要按照意思講,不然就把她手機裡面的「東西」(廖婦不願交代是何物)拿去,讓她家破人亡;合議庭當庭勘驗光碟,發現有關經營的賭博類型、接受賭博方式與時間、中獎彩金多少、共犯等細節,都是由警員先說,廖婦跟著回答「喔、嘿、嗯」。
例如,警員問:「他(指更上游組頭)都叫一個矮小、胖胖的人來跟妳收單?」廖婦答「喔」,警員再問:「阿肥差不多幾歲?25?」廖婦答「蛤?」警再問:「那個少年差不多25歲?」廖婦答「喔」,然後筆錄就記載廖婦陳述:「組頭都叫一個年約25歲、綽號阿肥的男子來收賭金。」
除了筆錄有瑕疵外,判決書另指出,廖婦身上被扣的6張疑似簽單,除1張是廖婦手寫下注用,另1張根本沒註記代號或姓名供識別,其他4張都是「大發廣告」提供的明牌。
判決書指出,綜合以上等證據及證詞,合議庭認定廖婦只是簽牌,遂作出上述判決。
廖婦昨指出,自己完全不識字怎麼當組頭?她說,一時貪玩在公園簽牌卻被法辦,感覺很倒楣;對此逆轉判決,蘆洲警方說,一切程序依法偵辦,尊重司法判決。
被逼按照警意思講
廖婦上訴後向法官喊冤,指警察叫她要按照意思講,不然就把她手機裡面的「東西」(廖婦不願交代是何物)拿去,讓她家破人亡;合議庭當庭勘驗光碟,發現有關經營的賭博類型、接受賭博方式與時間、中獎彩金多少、共犯等細節,都是由警員先說,廖婦跟著回答「喔、嘿、嗯」。
例如,警員問:「他(指更上游組頭)都叫一個矮小、胖胖的人來跟妳收單?」廖婦答「喔」,警員再問:「阿肥差不多幾歲?25?」廖婦答「蛤?」警再問:「那個少年差不多25歲?」廖婦答「喔」,然後筆錄就記載廖婦陳述:「組頭都叫一個年約25歲、綽號阿肥的男子來收賭金。」
除了筆錄有瑕疵外,判決書另指出,廖婦身上被扣的6張疑似簽單,除1張是廖婦手寫下注用,另1張根本沒註記代號或姓名供識別,其他4張都是「大發廣告」提供的明牌。
判決書指出,綜合以上等證據及證詞,合議庭認定廖婦只是簽牌,遂作出上述判決。
廖婦昨指出,自己完全不識字怎麼當組頭?她說,一時貪玩在公園簽牌卻被法辦,感覺很倒楣;對此逆轉判決,蘆洲警方說,一切程序依法偵辦,尊重司法判決。
解析:
本文章我們不討論報導中廖婦是否涉犯何罪?換個角度來探討警方栽贓跟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問題,警察對於社會治安維持功不可沒,然而極少數警方辦案,常礙於績效壓力,而做出栽贓或違法取證(供)情事,其涉及法律問題為何?試分析如下:
一、 案例中員警栽贓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該條規定主體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所謂犯罪主體,是刑法規定特定身分之犯罪人,也就是身分犯,而刑法第125條犯罪主體,實務上一貫態度認為,司法警察(官)僅有舉發、輔助偵查及移送職務,並無追訴或處罰犯罪之權,自無按本罪論科之餘地,不過對於此見解,學界頗有反對聲浪;然而以現行實務見解,本案中涉嫌栽贓而脅迫廖姓婦人員警,恐無成立本罪可能。
本文章我們不討論報導中廖婦是否涉犯何罪?換個角度來探討警方栽贓跟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問題,警察對於社會治安維持功不可沒,然而極少數警方辦案,常礙於績效壓力,而做出栽贓或違法取證(供)情事,其涉及法律問題為何?試分析如下:
一、 案例中員警栽贓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該條規定主體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所謂犯罪主體,是刑法規定特定身分之犯罪人,也就是身分犯,而刑法第125條犯罪主體,實務上一貫態度認為,司法警察(官)僅有舉發、輔助偵查及移送職務,並無追訴或處罰犯罪之權,自無按本罪論科之餘地,不過對於此見解,學界頗有反對聲浪;然而以現行實務見解,本案中涉嫌栽贓而脅迫廖姓婦人員警,恐無成立本罪可能。
二、 然則訴訟程序上,員警涉嫌栽贓而所為調查作為,甚有可議之處。按刑事訴訟法第98條及第156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是依該法規定詢問被告不得以「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方法為之,否則該被告自白就不得作為證據,亦即沒有證據能力。本案中員警恐嚇廖婦若不按照意思講,就把她手機裡面的「東西」(廖婦不願交代是何物)拿去,讓她家破人亡,加之筆錄內容完全是員警預設立場下製作,已涉及不當詢問,所取得的證據即可能不被法院所採用。無怪乎法院在斟酌證詞及證物後,會作出認定廖婦只是簽賭的判決。
三、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了發現真實外,亦著重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故社會治安的維護,固然是與民眾息息相關的重大公益,然而犯罪嫌疑人與被告權益保障亦須兼顧,這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重要性,無分軒輊,本案例法院最後的判決就是體現了這個精神,殊值讚賞。
三、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了發現真實外,亦著重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故社會治安的維護,固然是與民眾息息相關的重大公益,然而犯罪嫌疑人與被告權益保障亦須兼顧,這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重要性,無分軒輊,本案例法院最後的判決就是體現了這個精神,殊值讚賞。
※參考法條
【刑法】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第100條之1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刑法】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第100條之1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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