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

生活法律--對於應收帳款,不知如何行使法律程序及催收與保全?

所謂「應收帳款」為已完成銷貨,產生應收帳款,但若客戶開具票據,則有應收票據,而未能收取款項或票據不能兌現,所產生催收帳款。營利事業應收帳款經催收無著者,可認列為呆帳損失,但以電子郵件行使催收者,並不符合認列呆帳損失之條件。財政部國稅局認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6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催收應收帳款,得以郵政機關之存證函行使催收,倘債權已逾2年,經取具存證函送達之證明文件者,未經收取之應收帳款即可認列為呆帳損失;若債務人因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無從行使催收,經取具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者,債權雖未逾2年,仍得列為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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