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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10.22 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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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直行與右轉轎車發生車禍事故,原先有誠意和解,但後來對方避不出面,如此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右轉車未讓直行車先走,發生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的責任問題,又能分為刑事責任部份,還有民事責任賠償的問題。

就刑事責任部分言,按刑法規定,過失傷害罪係屬告訴乃論,而刑事訴訟法對於告訴乃論定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故如欲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必須在六個月內對之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告訴的提出,可以直接到地檢署去找法警按鈴申告,按鈴申告後即會安排檢察官幫你製作筆錄,然後傳訊對方。而按鈴申告時需帶自己的身分證,也需知道對方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相關資料。另外,若未按鈴申告的話,亦可以自寫狀紙,送到地檢署去,或者是在警察單位時表示要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以上,在對方避不談和解的情形下,建議先對之提出刑事的過失傷害告訴,先提高對方出面解決的機率,待對方出面後,才有後續談和解的可能。


※參考法條

§ 刑法第284條

I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I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II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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