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情侶感情生變,最後對簿公堂!台北市陳姓公務員,透過交友往網站認識一名護士,兩人交往進而論及婚嫁,男子買下15萬的鑽戒送給對方,1個月後兩人卻大吵,女子避不見面,公務員認為女友答應求婚騙鑽戒,得手後反悔,不甘心人財兩失,控告對方詐欺,但檢方認為,男女雙方的確有交往事實,女方也已退回婚戒,對女方做出不起訴處分。【出處:擷取自TVBS】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
一、何謂詐欺罪?
詐欺罪所保護者為財產法益,按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進而對他人施以詐術,並因所施行之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他人並因該錯誤而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或為財產上之處分,使受害人之財產減損。符合上開要件,才會該當詐欺罪構成要件。
二、本案例中女方行為,檢方為不起訴處分是否適當?
本案例中陳男認為其護士女友答應求婚取騙鑽戒,得手後悔婚,控女友以詐欺罪。但於本案例中,雙方有交往事實,陳男女友收取鑽戒亦本於與陳男結婚之意思,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加上陳男女友並無施用詐術行為,且嗣後已將鑽戒退還,檢方據上開事實認定該女並不該當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之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應屬妥適。
當今與本案例類似事件層出不窮,就是常被提出來討論的感情詐欺,許多男女在交往時濃情密意,贈與對方物品,等到分手或感情出現問題後,向對方索討物品不成,就想用刑法詐欺罪控告對方,來要回贈之物或藉以報復,實務上通常會以雙方是否真有交往事實來認定是否構成詐欺罪,若收受財物之一方自始就沒有與對方交往之意思,純粹為詐取財物,才有被認為成立詐欺罪之可能!附帶一提,類似情形除了刑事的詐欺罪外,尚可主張民事上權利,按民法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故假設本案例中陳男係因訂定婚約贈送女友鑽戒,後因故雙方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婚約,則陳男得依該規定,請求女方返還因訂定婚約而贈與之鑽戒。
※ 參考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 被告死亡者。
七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籍者。
八 行為不罰者。
九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 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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