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11.19 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擅自劃紅黃線是違規;擅自在家門口書寫禁止門口停車,否則要…,可能涉及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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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門口可否自行劃紅、黃線或停車格?私自繪設是否違法?


有些民眾可能認為自家門口前的馬路即屬自己專用,但事實上,馬路是屬於公有的財產、土地,並非民眾可以隨意劃設交通號誌的!

假設有民眾為自己做生意方便,於自家門口自行繪紅、黃線禁止他人停車,若有這種情形,會涉及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的規定,在未經核准的情形下,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所以私自繪紅、黃是犯法的行為。

另外,在自家一樓的店面設置供自己停車的地方或是車庫前,禁止他人擋住通道,並且特別張貼一些恐嚇的話語,例如:再擅自停車的話,該車將遭遇如何情形,或是一些不可預知的傷害…,於這種情形下,有可能涉及刑法的恐嚇罪。恐嚇罪是以加害別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情形,故如前所述張貼恐嚇話語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恐嚇罪的要件,但是否達到恐嚇或是否起訴或判刑,則須由司法單位來判定。所以,提醒大家須特別注意,不要誤觸法律的規定!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II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III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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