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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租屋時,與房東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並約定預先付押金為兩個月,且若提前解約應支付違約金一個月,但房東卻將二個月的押金皆扣除,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租屋時,因為擔心承租人日後不給付租金,所以通常出租人會事先要求承租人付一筆押金,讓房東在之後未收到租金時,可將該筆押金用以抵充租金。而既然已經與房東訂立房屋租賃契約,原則上,雙方之間的權利及義務,就須按照契約約定的內容。因此,既然與房東約定違約金是一個月,在沒有其他特別的情況下,例如未積欠租金或其他費用,房東即應按照租賃契約所約定的內容,只能扣除一個月的租金。而如果是房東有違約的情形,同樣地也須按租賃契約的約定內容負違約的責任,如果雙方因此終止租約的話,於契約終止後,雙方的權利義務便告終止,承租人必須搬離該屋,並將之返還給出租人;出租人也再無收取租金之權利。
問二:曾與台灣大哥大發生消費糾紛,後來於十一月時至消保官處達成和解,但和解後對方未按照和解書所定方式履行,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對他提出刑事的告訴或是民事求償嗎?
雙方已經和解,但是對方和解後又不履行,此時就涉及民事強制執行的問題。若雙方先前是於法院和解,即可以和解書作為執行名義,依照其內容強制對方履行;若和解後對方不願履行,即可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須依和解條件支付金錢或其他補償等。因此,如果對方和解後有不願意履行的情形,建議帶著和解書至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即可解決此問題。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4條
I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II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III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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