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即將進入尾牙旺季了!消基會隨機調查全台16家飯店發現,有4家業者收的定金成數,已經超過定型化契約所規定的2成。甚至有飯店表明,只要退訂,定金就要全部沒收。而台北的華國某飯店,甚至白紙黑字,尾牙前10天取消訂位,就得支付100%的宴會費用。台上勁歌熱舞,台下大快朵頤,為了犒賞員工,不少公司行號已經開始預訂尾牙宴!
消基會隨機調查全台16家業者發現,有4家飯店收的定金成數,超過定型化契約所規定的2成;甚至還有飯店趁著熱門檔期,獅子大開口!
被錄音存證的華國飯店要求,尾牙舉行前30天,只要消費者取消訂位,包含定金在內,總共要支付70%的宴會費用,假若前10天取消,更要支付全額,就算白紙黑字,華國飯店還是極力澄清,退訂是有彈性的。
而同樣被消基會點名,收訂金不退錢的維多麗亞酒店,則是認為要求太嚴苛!
消基會也提醒,部分飯店在退訂後的處理,以及服務費等規範都沒清楚標示,民眾在訂尾牙時一定要記得立契約,免得當了冤大頭。【出處:民視新聞】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本新聞所涉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合理性的問題,消保處公布「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於今(101)年10月起正式上路,今後民眾有訂席、外燴需求都可以此作契約範本。然而,事實上各個業者與消費者訂約時皆提供自行擬定的一份定型化契約,而由於雙方締約地位之不平等,往往導致契約條款內容實質上對業者較有利,契約內容亦不乏關於當事人解約時違約金的設定等不合理的待遇,因此,就上開新聞所提及定金歸還、違約金與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合理性的二個部份做說明。
一、解約定金退還及違約金設定部分
根據消保處公佈的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業者所收取的定金不得逾總價額的百分之二十,而若民眾預付定金嗣後想解約時,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定金,其退還比例以通知業者之時點與預定餐會期日期間距離之長短而定,最多可請求業者退還定金之全額;但如按情形民眾解約通知到達日與原定辦席、外燴期日距離日數過短(請參照下列契約連結),或民眾怠於發解約通知時,業者則無須退還定金。
此外,若雙方於簽訂定型化契約時另有違約金之預定,例如新聞中所述訂約時民眾與業者約定,退訂須賠償全部桌數的價額等,此部份預定違約金於民法有相關規定,按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由此可知,法院對於違約金是有審查權的,因此若民眾認為受約於不合理的違約金價額,則可依民法第252條來為自己的權利主張。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合理性的部分
定型化契約雖是由當事人一方所提供,且其條款內容常較有利於提供契約一方之當事人,但一般而言,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除非契約中條款對於他方當事人有特別不利之約定,該約定條款才會被法院認為無效。
按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部利益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亦有相關規定。職是之故,於本案例新聞,民眾與飯店業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時,如該契約條款有民法第247條之1或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情形,顯失公平時,則民眾可以主張該條款為無效,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始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I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此外,若雙方於簽訂定型化契約時另有違約金之預定,例如新聞中所述訂約時民眾與業者約定,退訂須賠償全部桌數的價額等,此部份預定違約金於民法有相關規定,按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由此可知,法院對於違約金是有審查權的,因此若民眾認為受約於不合理的違約金價額,則可依民法第252條來為自己的權利主張。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合理性的部分
定型化契約雖是由當事人一方所提供,且其條款內容常較有利於提供契約一方之當事人,但一般而言,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除非契約中條款對於他方當事人有特別不利之約定,該約定條款才會被法院認為無效。
按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部利益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亦有相關規定。職是之故,於本案例新聞,民眾與飯店業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時,如該契約條款有民法第247條之1或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情形,顯失公平時,則民眾可以主張該條款為無效,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始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I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II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參考資料
定型化契約範本:(來源:行政院網站)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 1F 3B08DD 43A 39FA6&sms=8053B24299E6005E&s=60535ECBA5141DD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相關新聞稿: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C 9F 13A 6BB 7371F 8C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參考資料
定型化契約範本:(來源:行政院網站)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 1F 3B08DD 43A 39FA6&sms=8053B24299E6005E&s=60535ECBA5141DD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相關新聞稿: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C 9F 13A 6BB 7371F 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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