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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9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涉火燒車 柯宇綸與車主和解

【新聞案例】

演員柯宇綸被控偷安全帽釀火燒車,台北地院今天開庭。柯宇綸與7名車主以新台幣21萬元達成和解,車主同意撤回毀損罪告訴。

柯宇綸是知名導演柯一正的兒子,曾以電影「翻滾吧!阿信」獲得台北電影節最佳男配角獎。柯宇綸被控去年10月騎機車到台北巿的PUB飲酒消費後發現自己的安全帽遺失,便以打火機燒斷別車的安全帽帶意圖竊取,卻不慎導致起火,波及7輛汽、機車,幸未造成人員傷亡,柯宇綸被依竊盜、公共危險、毀損罪嫌起訴。

北院上午開庭時,柯宇綸與7名車主以21萬元達成和解,車主同意撤回毀損罪告訴。不過,由於竊盜、公共危險罪屬非告訴乃論,法院將由合議庭繼續審理,下次庭期訂於12月18日 。【出處:中央社】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毀損罪的部分

按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毀損的客觀構成要件為「毀棄、損壞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而所謂的毀棄,係指毀滅、拋棄使原物完全滅失;損壞係指損害、破壞,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的變化,並減低物的可用性;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損壞以外,足使他人之物喪失其特定目的的效用。而於主觀上,毀損罪僅處罰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且按刑法第357條規定,毀損器物罪須告訴乃論。即必須物之所有人對行為人提出告訴,行為人才會受刑事責任的追訴,此外,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且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因此,將上開各規定適用於本案,柯姓藝人因以打火機燒斷他車的安全帽,導致7輛汽、機車因此於外型、可用性上受毀損、破壞,或因而喪失汽、機車可供駕駛等特定目的,其行為已符合刑法毀損器物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柯姓藝人主觀上亦具毀損的故意,因此在主、客觀構成要件合致的情形下,柯姓藝人該當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惟,毀損器物罪係屬告訴乃論罪,故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得隨時撤回告訴。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因嗣後達成和解,受害車主遂撤回告訴,其為於法有據,但告訴既已撤回,則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車主便不得再行告訴!

二、公共危險罪的部分

按刑法第175條第一項之規定,放火燒燬刑法第173、174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75條的構成要件為「燒燬刑法第173、174條以外他人所有之物」及「致生公共危險」,並且行為人於主觀上須具備放火故意。而條文中所謂燒燬,係指他人所有之物因燃燒而全部滅失,或雖部分燃燒滅失,但已喪失其主要效用之程度;而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係具體危險犯的規定,係指行為人的放火行為須事實上於公眾產生一定程度的危險,行為人才符合此要件。

是故,將上開規定適用於本案,由柯姓藝人以打火機燒斷他車的安全帽的行為可知其主觀上具備放火的故意,且因該行為導致了七輛汽、機車因為燃燒,而全部或部分燒燬滅失,無法再為駕駛或騎乘之用;且於本案審理時,法官若認定柯姓藝人的放火行為對公眾有產生危險,其即該當刑法第175條之罪,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責任。

三、竊盜罪的部分

按刑法第320條規定,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竊取或竊佔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可知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係「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竊取或竊佔他人之動產」,也就是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竊盜的不法意圖,進而竊取或竊佔他人之動產,建立自己與該物的支配、持有關係。

因此,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案例的柯姓藝人係出於竊取安全帽供自己行使之意圖,遂以打火機燒斷他人懸掛於車上的安全帽帶,達成竊取安全帽之既遂,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因此,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參考法條

刑法第175條

I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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