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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9日 星期五

11.08 警廣生活法律call-in:房屋越界問題



http://mymedia.yam.com/m/3483671

問:鄰居因為我們的房子蓋到他的土地,認為我們侵占他的土地,但是該棟房屋是向別人購買的。而現在鄰居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我們賠償30幾萬元,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因為鄰居提起民事的訴訟,如果認為該棟房屋有越界蓋到別人的土地上,而以前都沒有發現,如此是會有補償的問題。

但是因為現已進入訴訟程序,所以建議到法院審理時,可以向法官表示因為房屋是向他人購買的,所以自己本身並沒有侵占的意思和情形,並且願意配合法院來為鑑界的行為,因為透過鑑界的方式來處理,在鑑界過後才能瞭解之前在興建房子時,或是土地在重新規劃的時候是否有誤差,導致房屋越界,然後由法院最終斟酌要以何種最有利的方法處理此紛爭。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96條之1

I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II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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